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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我國民間首個江豚保護機構“岳陽市江豚保護協會”的一名成員,因涉嫌敲詐勒索被警方拘留。
公益人士涉嫌敲詐漁民1萬元
今年3月22日,民間公益組織“岳陽市江豚保護協會”成員李勁鬆,因涉嫌敲詐勒索被湖南嶽陽縣公安局拘留。
此前,他因熱愛江豚、無償將自己的車輛用於江豚保護工作而被人稱讚。
據漁民何黃林舉報,2013年9月,何黃林在洞庭湖上電捕魚時被李勁鬆發現,李勁鬆沒有將其交給執法部門,而是要求其支付1萬元,並表示“以後不會爲難你的,下次對你有好處”,遂成交。李勁鬆坦承收了漁民的錢,但聲稱是漁民“爲感謝自己”自願提供的。
岳陽市畜牧水產局漁政站書記盧益衛表示,民間組織成員作爲公民有監督權,但無執法權,成員私自收受漁民錢財,有“敲詐勒索”觸犯刑法的嫌疑。
民間公益機構行爲亟待規範
據岳陽市江豚保護協會負責人介紹,該協會主要通過宣傳、巡湖守衛等方式保護江豚,同時也保護江豚賴以生存的洞庭湖生態體系。
相關漁政部門介紹,協會依靠取得的成績在當地獲得了一定認可。由於協會不少巡邏隊員爲當地漁民,非常熟悉洞庭湖非法捕魚的情況,對執法部門的工作形成了有益補充。
但記者在調查中發現,這個協會內部管理存在一些問題:
成員行爲規範籠統,缺乏具體可操作性條文。在協會提供的兩份內部管理條文中,並未發現其對協會成員易犯的違法違規行爲進行提示和約束。
財務管理混亂且資料不全。在記者反覆要求出示財務支出詳單的情況下,該協會出示了一份《協會負債投資情況》,據協會會長介紹,此表即爲支出表。記者看到,協會的總負債合計170.06萬元,其中用於宣傳的費用即達142.22萬餘元,而用於直接保護江豚生活水域的巡湖費用僅24.3萬元。
近年來,民間公益事業的崛起在爲公益事業注入新鮮血液的同時,並沒有改變部分公益機構不透明、不規範的印象。
目前,我國法律法規對公益機構的規範剛性不足,缺乏有效的懲戒措施。專家表示,在民間公益機構迅猛發展的大背景下,我國亟須出臺進一步的規範性法律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