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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決定從2014年起,適當提高中央企業國有資本收益收取比例,最高比例提至25%。(5月6日新華網)
儘管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鄭重提出,要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會保障基金,國有資本收益上繳公共財政,將更多用於保障和改善民生,但從以往來看,落實並不理想。據國資委數據粗略計算,從2008年央企恢復分紅以來,共繳納紅利約4678億元,用於社保等民生類支出部分共約246億元,僅約佔總分紅金額的5%。
其餘的絕大部分,再次返還給企業,變成部門體系內的資源,用於自身循環,屬於“左手交右手”。不僅如此,央企國有資本收益,甚至還成了滋生腐敗的溫牀,特別是當前我們的財政預算還不盡透明,監督不夠嚴格。央企即使有鉅額收益,也未必會把利潤按規定動作上繳,或者通過各種手段將利潤消耗在中間環節。就央企紅利屬性而言,更多具有社會性,它屬於全社會的財富和價值。很明顯,這就要求央企的紅利應把解決與改善民生放在首位。所以,央企紅利的“大頭”理應讓全社會的普通老百姓來分享。倘若把央企的紅利用在教育、醫療、養老和農村建設等關係國計民生的領域,那麼,國內消費這輛“馬車”就會駛入快車道,從而刺激國內實體經濟向良性方向運轉。
要想規避央企紅利上繳“左手交右手”現象,筆者覺得,相關主管部門應站在民生的角度,儘快制定出央企紅利用於民生分配的比例,以逐步加大央企紅利對民生領域的傾斜力度。
與此同時,國有資本收益,從根本上講,是所有納稅人的重要公共資金。從公共財政本質來看,缺乏公共的參與、表達與監督的財政,不能稱作是公共財政。而且,央企紅利也屬於財政預算的範疇,必須向全社會公開使用情況。此外,還要加強對央企的監管和反腐力度,這不僅有利於讓國有資本收益用在民生保障上,而且也讓央企健康發展,不容易滋生腐敗。 (吳睿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