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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先生在與女友張女士分手後將對方告上法庭,索要戀愛期間爲其支付的63萬餘元房屋貸款。而張女士卻只認可收到過35萬元,且稱這筆錢是趙先生毆打她之後支付的經濟補償,應屬於贈與。記者昨天獲悉,朝陽法院認定趙先生曾給付張女士56萬餘元的錢物構成彩禮,酌情判決張女士需返還50萬元。
2012年4月,34歲的趙先生和同歲的張女士通過世紀佳緣網站相識,三個月後兩人同居。交往期間,趙先生曾向張女士求婚並與她的父母見面,而張女士也和趙先生的姐姐和姑姑見過面。去年1月,二人因婚後是否生育以及一些錢款的往來發生分歧,最終導致分手。
去年2月,趙先生一紙訴狀遞交到法院,要求張女士還款。趙先生稱,自己爲此先後多次給付她錢款共計639200元。分手後,他多次要求對方返還均遭拒,故提起訴訟。
張女士認可同居期間原告曾給過她35萬元,但稱該筆款是原告對其實施毆打行爲後支付的賠償款,這筆錢後用於她償還部分房屋貸款。張女士還指出,雙方並無婚約,即使構成婚約,也只有構成彩禮性質才能返還。她與原告在戀愛期間的錢款往來應屬贈與。
法院認爲,現有證據證明趙先生累計向張女士支付561200元。世紀佳緣網站系婚戀社交網站,可以表明雙方交往之初具有締結婚姻的意圖。在交往中,二人均見過各自的家人,結合趙先生提交的錄音及雙方微信往來記錄中多次提及結婚及是否生育子女問題,可以認定雙方表現出結婚的意願。
趙先生給付張女士款項用於償還房屋貸款主要是爲雙方結婚做準備,數額較大,與戀愛期間贈送的一般性禮物不同。且根據趙先生收入情況,其明顯沒有贈與張女士大額款項的經濟能力,該款項具備一定的彩禮性質。現二人結婚目的無法實現,張女士應當返還相應款項。考慮雙方分手並非張女士個人原因,故酌情對張女士應返還的錢款數額予以減少。
-法官提示
婚前豪贈要謹慎
戀愛期間男方贈與女方的財產如何定性,成爲分手後婚約財產糾紛案件認定的難點。審理此案的葉永堯法官說,戀愛期間的財物贈與有兩種:一是爲促進感情、表達心意而贈送的一般性禮物,如衣物、化妝品和普通的首飾等。二是以締結婚姻爲目的而贈送的貴重財物,比如名貴手錶、鑽戒、汽車、房產或大額匯款等。
普通財物贈與不具備“彩禮”性質,一般不能撤銷。而第二類贈與則需量力而爲、謹慎“豪贈”,要注意保留“談婚論嫁”過程中的各種相關證據,以便查明雙方是否有締結婚姻的意圖。晨報記者顏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