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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分割150萬元拆遷款,86歲的李老太太將94歲再婚老伴張先生訴至法院,並提出離婚。日前海淀法院經審理,准予二人離婚,同時駁回李老太太其餘訴求。
八旬老太
爲分拆遷款訴離婚
李老太訴稱,1999年,她與張老先生再婚,婚後雖未生育子女,但夫妻感情很好,她的戶口也隨之遷入張老先生承租的公房內。2011年3月,李老太因病被接回兒子家暫住,隨後張老先生便禁止其再搬回來,也拒絕承擔撫養義務。李老太認爲,雙方此前居住的房屋已被拆除,而張老先生一直佔有房屋拆遷補償款,並拒絕支付其醫藥費、撫養費,如今夫妻感情已經破裂,且分居多年,故訴至法院,要求解除雙方的婚姻關係並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九旬丈夫
訂協議月付1500元
被告張老先生同意離婚,但不認可李老太太起訴的內容。他辯稱,當初雙方口頭約定婚後就是做伴兒,有大病、年老了再由各自子女負責。2010年9月,雙方搬離原居住院落至老年公寓居住,並僱了專職保姆照顧生活。2011年,李老太由其子女接回自己家中贍養,雙方開始分居。同年12月,雙方達成安度晚年扶養協議,由他向李老太每月支付扶養費1500元。原居住院落於2012年面臨拆遷,因被拆遷房屋是他的婚前財產,李老太起訴要求分割拆遷款被法院駁回。
張老先生認爲,婚後共同生活期間,他負擔了李老太的全部費用,她的五個子女除沒有給過贍養費外,還要求將分居後所有費用都歸他負責,無視子女贍養父母的法律義務。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1年雙方簽訂協議書,約定李老太由其子女接回家贍養,張老先生每月支付扶養費1500元;任何一方去世此協議自動終止,之後張老先生按時支付了扶養費。
法院準離婚
老太訴求被駁回
對於李老太要求分割張老先生承租公房拆遷獲補償款150萬元,經法院查明,被拆遷房屋系張老先生自1970年左右開始承租並居住,婚後雙方共同居住。2012年該房屋拆遷,張老先生取得房屋補償61萬元及補助90萬元。入戶調查顯示人口除張老先生、李老太外,還有張老先生子女共5人。2013年,李老太曾將張老先生及子女訴至法院,要求分割拆遷款,法院認爲由於其夫妻關係仍處於存續期間,起訴不宜處理,最終判決駁回其訴請。
日前,海淀法院經審理認爲,由於拆遷時家庭成員除二人外另有他人,故該房屋拆遷騰退利益涉及案外人利益,不予處理,李老太可另行主張,只判決雙方離婚,並駁回李老太其他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