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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7日從河南省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中儲糧安陽直屬庫內黃分庫主任支獻平因犯貪污、受賄、挪用公款數罪,近日被該院終審判處有期徒刑19年;所退貪污款30萬元,由收繳機關返還受害單位;所退受賄款56萬元和高爾夫牌轎車(豫EXY526)一輛,上繳國庫。
今年53歲的支獻平,多年擔任中儲糧安陽直屬庫內黃分庫主任。案發後於2013年5月2日到內黃縣人民檢察院投案,5月3日至6月16日被監視居住,後被批捕。其近親屬將贓款86萬元退至內黃縣人民檢察院。隨後,內黃縣法院根據檢察機關的起訴,依法審理該案,並於同年12月12日作出一審判決。
一審法院查明:2008年,支獻平利用職務便利,安排張某某通過多報、虛報運輸費用的方式套取內黃分庫公款形成賬外資金,其中10萬元人民幣用於建造自家房屋,10萬元用於其個人及家庭支出,10萬元用於個人做白酒生意,19.475萬元用於家庭購買一輛高爾夫轎車。2011年,支獻平又利用職務便利,將內黃分庫賬外資金保管人彭某某所保管的賬外資金中的15萬元據爲已有。綜上,被告人支獻平共計貪污公款74.475萬元。
法院查明,支獻平犯有受賄罪。具體事實有:2007至2011年,支獻平利用擔任中儲糧內黃分庫主任的職務便得,多次收受王某某、劉某某等多人賄賂,分別爲這些人在分庫或糧管所的工程建設、代收代儲小麥及資金結算撥付、拍賣糧食、安排工作、經營化肥等方面謀取利益,受賄金額總計56萬元。
另外,法院還查明支獻平犯挪用公款罪。2011年年底,被告人支獻平與妻子卓某某共謀後,指使內黃分庫監管科科長張某將保管的賬外資金20萬元公款,挪借給卓某某用於名煙名酒店的營利性活動,卓某某使用該款一個月後歸還。
一審法院認爲,被告人支獻平作爲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爲他人謀取利益;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財物;夥同他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數額巨大的公款進行營利活動,其行爲已分別構成受賄罪、貪污罪、挪用公款罪。鑑於被告人支獻平挪用公款時間較短,且案發前已歸還,未給國家造成損失,依法可減輕處罰;其在案發後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屬自首;積極退出贓款,認罪態度好,有悔罪表現,可從輕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後支獻平提起上訴。安陽市中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該案進行了審理,認爲上訴人支獻平及其辯護人的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不能成立,不予採納,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