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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舉報稱,江西省修水縣人口計生委爲徵收社會撫養費,向縣公安局支付費用,讓公安拒絕給未繳清社會撫養費的超生嬰兒上戶口。根據雙方“協議”,每徵收到一名超生孩子社會撫養費後,縣人口計生委給予縣公安局200元至400元不等的“上戶費”。數年時間,這筆“上戶費”達到數百萬元。
(5月19日《新京報》)
徵收社會撫養費的本意,是通過經濟手段,控制超生行爲,實現計劃生育的基本國策。但現實卻是,某些地方社會撫養費徵收越多,超生現象卻越嚴重。這不利國家,不利民衆,唯一的獲利者就是當地計生部門。數據顯示,2010年度修水幹部職工年平均收入爲20446元。除去正常工資,一些鄉鎮計生辦主任一年僅獎金和津貼,就已經接近了幹部職工的平均收入。
這顯然是一種極不正常的現象。計生幹部的收入,應與其工作能力成正比。倘若越不稱職,越能獲得高收入,便會形成一種負向激勵,扭曲政績評價,引發社會不公。更爲重要的是,如果計生幹部的收入隨着社會撫養費而水漲船高,很容易催生出一種“養魚式執法”,對超生行爲睜一隻眼閉一隻眼,甚至有意縱容,而對超生罰款卻熱衷無比,把社會撫養費當成牟取私利的工具,並導致種種權力濫用行爲。
修水縣人口計生委副主任陳小岱迴應,“上戶費”的說法不準確。鄉鎮撥付給公安的經費,除了是工作性質,還帶有贊助性質,感謝公安對計生工作的支持。這種解釋顯然不具說服力。公安部門配合計生工作乃是其職責所在,一旦有了利益的介入,不但名不正言不順,而且在性質上也完全變味。仍然必須重申一個常識:新生兒落戶是一個公民的基本權利,沒有人從出生開始就是“黑戶”。
近年來,社會撫養費飽受爭議。之所以有這麼多的爭議,很大程度上並不在於社會撫養費本身,而在於這個制度在具體執行中被人爲扭曲了。其中,最關鍵的一個問題,就是社會撫養費“按比例返還”現象。
2011年國家人口計生委《關於進一步規範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確提出,實行社會撫養費收支兩條線,要杜絕按比例返還社會撫養費,以及以社會撫養費徵收數額作爲標準撥付計生經費的現象。但在現實中,不少地方政府規定80%~90%的社會撫養費歸當地計生部門,以至於成爲地方上的一項重要經濟來源。更嚴重的是,這些返還的社會撫養費,多數並未用於計生工作,而是用於勞務和福利。在這個意義上,執法就很容易異化爲“執罰”,並形成一條利益鏈。
消除圍繞社會撫養費而產生種種爭議和質疑,更好地執行計劃生育的基本國策,就要從根本剝離附着在社會撫養費上的種種既得利益。實行新生兒落戶與徵收社會撫養費“脫鉤”,堅決制止社會撫養費“按比例返還”,從制度層面阻斷一些地方的計生部門利用社會撫養費漁利,這是兩條根本的路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