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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媒體接到舉報稱,江西省修水縣人口計生委爲徵收社會撫養費,向縣公安局支付費用,讓公安拒絕給未繳清社會撫養費的超生嬰兒上戶口。據稱,根據修水縣人口計生委與縣公安局的“協議”,每徵收到一名超生孩子社會撫養費後,給予縣公安局200元至400元不等的“上戶費”。該縣鄉鎮計生辦向公安部門劃撥“上戶費”多達100餘萬元,數年達到數百萬元。(5月19日《新京報》)
如果屬實,當地計生委“贊助”警方的異常現象,扭曲了部門之間的工作關係,違背了相關的紀律和法律規定,並最終導致各自本職工作的變味和變質。在法律條文中,並無將新生兒落戶與計劃生育掛鉤的規定,經過當地計生和公安部門的“合作”,導致新生兒落戶的合法權利被蠻橫剝奪,這顯然是不合法的行爲。性質更爲嚴重的錯誤在於,社會撫養費應該是取之於社會用之於社會的公益資金,居然有一部分成爲某些部門利益均沾的可支配收入,在這種畸形利益聯盟之下,某些基層計生和公安部門的本職工作能不變味嗎?
當地計生與公安部門“合作”的不合理現象,當然是相關部門亂作爲的因素導致,而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和使用的定位模糊,纔是導致問題出現的根本原因。修水縣社會撫養費的使用上存在諸多不規範現象,計生部門徵收的社會撫養費,按一定比例返還鄉鎮,最高可達90%。返還的社會撫養費,一部分用於支付計生幹部的薪酬和獎勵,一部分用於“補貼”鄉鎮辦公經費。本該統籌管理、封閉運作的社會撫養費,與基層政府和職能部門的利益掛鉤,自然會催生職能部門催繳社會撫養費的極大“熱情”,所以,纔會有計生和公安部門充滿創意的“聯手”,才導致基層部門爲了地方財政收入對治理“超生”漠視、對“罰款”熱衷。
糾正類似修水縣的計生工作方式問題,杜絕類似不合法、不合理的事情重演,修正社會撫養費徵收機制時不我待。事實上尚未實現有效專款專用的社會撫養費,即使繼續徵收,是不是能夠叫停按比例返還的規則,以避免職能部門的染指?即使繼續徵收,是不是能夠確保專款用於社會人口供養,是不是能夠用於補貼失獨父母的生活費用,是不是能夠用於提高多年未漲的獨生子女費?這不僅修水縣需要考慮的問題,更是全國層面都必須思考的。
(許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