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2014年5月19日,美國司法部宣佈起訴5名中國軍人。這是美國就“網絡竊密”問題對中國的又一次發難,與之前的極力渲染、製造國際輿論不同,美國此次採取了新的招數,即法律手段。中國應當高度重視。
近些年來,美國一直在大力渲染“中國網絡竊密”,並通過製造國際輿論向中國施壓。2013年美國網絡安全公司曼迪昂特發佈報告,稱中國軍方多次發起網絡攻擊,竊取商業祕密等情報;同年美國白宮發佈《減少盜取美國商業祕密的政府戰略》,宣稱將採取貿易和外交行動的方式,嚴厲打擊日益嚴重的商業間諜活動,並引用了16個涉及中國人的案例。此次美國針對5名中國軍人提起法律訴訟,指控他們運用“釣魚郵件”、“設置後門”等手段,竊取Westinghouse等企業的商業祕密等,說明美國對中國網絡竊密不再以“指責和輿論爲主”,而是意在“通過行使域外司法管轄權使網絡竊密行爲人付出代價”。
其實,以法律手段尤其是域外司法管轄權,讓美國人指認的行爲人付出代價來維護美國的利益,一直是美國的重要手段。例如,美國確立了反壟斷法域外管轄權的“效果原則”,明確“有意影響並確實影響到美國貿易與商務”的行爲,不管它發生在何地,以及行爲主體是否是美國人,都可運用美國法律予以規範。此次美國提起針對中國軍人的法律訴訟,也是基於其刑事法律的域外司法管轄權。美國一直將網絡空間視爲“全球公域”,將互聯網界定爲“不爲任何一個國家所支配而所有國家的安全與繁榮所依賴的領域或區域”,鑑於計算機網絡犯罪跨越國界的特點越來越突出,可以預見,未來美國將更多地採取此種手段,使美國人指認的針對美國的網絡竊密等行爲人付出法律上的代價。
中國應該如何通過法律手段保障網絡空間利益呢?此次事件至少可以引發以下幾方面的思考:一是國家行爲管轄豁免問題。域外司法管轄權行使與國家主權理論密切相關,根據國際法相關原則,國家行爲享有管轄豁免權。那麼,中國軍隊人員是否享有豁免權?美國在國家行爲管轄豁免上規定了一些商業例外,網絡竊密是否屬於商業例外範疇?
二是域外調查取證的問題。域外司法管轄權行使必然會涉及域外調查取證。目前國際網絡犯罪規範對未經犯罪行爲人所在國擁有權限人的許可而進行的網絡調查取證行爲,並不認可。如《網絡犯罪公約》明確:僅在兩種情形下一國的執法機構可跨界訪問儲存在他國計算機系統的數據,即訪問公開數據,或從擁有權限的人處取得了法律上的許可或自願的同意。美國可能在未經我國擁有權限人同意的情況下,訪問了中國的計算機系統,以便獲取證據。這些非法取得的所謂證據效力如何?能否成爲抗辯的理由?
三是中國刑事法律的完善問題。從此次事件看,美國對信息和信息系統給予了充分的法律保護,一方面將商業祕密竊取等提升到國家安全高度予以保護,另一方面對針對信息和信息系統的各種行爲和手段,如計算機欺詐與濫用、入侵計算機系統、破壞計算機系統、商業祕密竊取、經濟間諜等,規定了相應的罪名和處罰措施。而中國的刑法關於信息和信息系統保護的罪名還很有限,保護力度不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