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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網5月20日一份專電稱,今年中央加強“打虎拍蠅”以來,按地域、領域、身份、年齡、貪腐原因等要素統計分析發現,廳局級及以上領導幹部公佈“立案檢查”信息的案例已佔63%,廳官屬“貪腐高危人羣”。
從現有的腐敗現象看及中外理論研究表明,一般認爲,腐敗主要與絕對的權力和失控的監督有必然的因果聯繫,只要身處這樣的腐敗土壤,不論是一般幹事、科員、處級、廳級或以上的官員,都屬於“貪腐高危人羣”。依此來看,僅從公佈的“立案檢查”信息,來斷定哪些級別的官員屬於“貪腐高危人士”,並不十分科學需辯證理解。
但“廳官成貪腐高危人羣”這一不十分科學的結論,依然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腐敗從程度上有輕重之分,從危害性上有惡劣與輕微之分,在我們現階段依然不能把反腐的口徑在焦點、誤差值等方面做到“零容忍”的環境下,深化對“廳官爲貪腐高危人羣”的客觀認識,對防範幹部腐敗和教育警示幹部方面,將起到一定的作用。
首先,按我國官員晉升制度來看,從基層升任到廳局級的官員,大都已經處於看到自己即將退休的年齡,大部分已經走到了事業的天花板。“退休前撈一把”及權力“過期作廢”等思想,在他們身上更爲突出,更容易產生貪腐之念。從心態異化的角度來推測,他們的確屬“貪腐高危人羣”。
其次,從權力集中與監督上看,處於基層的幹部,一般有“事權”,卻沒“財權”,有“專權”,但沒“審批權”,又處於多層架構的上級部門和羣衆監督下,即便腐敗,也不至於造成相當惡劣後果。而處於廳局級以上的幹部,“事權”下放於基層,卻拿着關鍵的“財權”,具體的“專權”由下屬部門在執行,但他們握有“審批權”,他們又往往處於沒有更密集的上級監督和更接近的羣衆監督的位置,腐敗機會和腐敗收益都相當大。從目前公佈出來的多位廳官及以上的官員腐敗案例可看出,他們貪腐金額之大,生活墮落幅度之深,令人吃驚。
第三,“廳官成貪腐高危人羣”的客觀認識,也應與當前“打虎拍蠅”運動聯繫起來。廳官正好處於“打虎拍蠅”的中間階段,“打虎”時作爲窩案,還容易把底下的廳處級官員順便打中,“拍蠅”時也會在追究保護傘時被打中,在查處案件中,他們的確處於“被查處風險最高”的地帶。總之,多研究規律性的內在,應有益於反腐事業的繼續推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