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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公車私用遭舉報,法院女幹部報復同事
邵陽通報處分結果,女幹部被黨內警告,責成相關部門將其免職;其丈夫也因對妻子教育管理不嚴等被處分
5月22日,省紀委三湘風紀網公佈了邵陽雙清區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劉暉公車私用等問題處理情況。邵陽紀委給予劉暉黨內警告處分,責成雙清區委將其免職。劉暉丈夫邵陽中院副院長吳綱要,也因參與公車私用且對妻子教育管理不嚴等,被給予處分。
4月17日,邵陽市雙清區法院副院長劉夏向邵陽市紀委舉報,反映雙清區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劉暉公車私用和劉夏被劉暉打傷。邵陽市委、市紀委立即成立由市紀委牽頭,會同市作風辦、市羣衆路線教育實踐活動辦公室、雙清區紀委組成的聯合調查組,對劉夏反映的情況進行了調查覈實。
邵陽紀委通報,2014年4月15日18時44分,雙清區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劉暉與丈夫吳綱要(邵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黨組副書記、副院長)駕駛雙清區法院湘EC5618公車一起去邵陽市第二人民醫院看望住院的母親,19時49分劉暉駕駛該公車回到雙清區人民法院辦公區。劉暉回家後不久,在三樓碰到正在家門口樓道上換燈泡的劉夏夫婦。劉暉便質問劉夏反映其公車私用一事,並對劉夏進行辱罵。隨後兩人發生爭吵。
在雙方衝突的過程中,劉暉手中的垃圾袋摔落在樓道上和劉夏家的門檻內,同時劉暉推了一下放在樓道上用於換燈泡的鐵質人字樓梯,樓梯倒向站在家門口的劉夏,砸到了劉夏的眼眶和臉部。經法醫鑑定,劉夏構成輕微傷。
邵陽紀委認爲,劉暉作爲國家工作人員,違反省委、市委關於作風建設的有關規定,頂風違紀,私駕私用公車,不但不接受批評監督,反而實施打擊報復,質問堅持原則的副院長劉夏,繼而發生衝突,導致劉夏構成輕微傷,在羣衆中造成較壞影響。事情發生後,劉暉能主動認識錯誤,求得了院內職工的諒解。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七十八條第四款和中共湖南省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共湖南省委組織部、湖南省監察廳湘組發〔2013〕10號第八條第四款、第九條第九款之規定,經中共邵陽市紀委常委會議研究,決定對相關責任人作出如下處理:
1.給予劉暉黨內警告處分,責成雙清區委按有關程序免去劉暉雙清區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職務。
2.邵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黨組副書記、副院長吳綱要,身爲黨員領導幹部,對親屬私駕私用公車不僅沒有及時制止,且共同參與公車私用,對妻子教育管理不嚴,事情發生後處理不當,造成不良影響,決定給予吳綱要黨內警告處分。
3.雙清區法院院長劉瑜教育管理幹部職工不嚴,公車監管不到位,對雙清區法院出現的公車私用行爲負有領導責任,由市紀委對其誡勉談話。
邵陽市紀委、市監察局表示,對於違反作風建設規定的行爲,做到發現一起堅決查處一起,對頂風違紀違規的要從嚴從重查處,並嚴肅追究相關領導的責任。記者楊傑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