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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機械遊樂設施“空中飛舞”長期停運,且佔用場地不騰退,朝陽公園起訴保定市昌龍遊樂設備工程股份合作公司,要求對方支付36萬元損失。日前市三中院審理了這起因遊樂項目停運而引發的糾紛上訴案。
2011年6月25日,朝陽公園遊樂園和保定昌龍公司簽訂《合作經營協議書》,約定雙方合作在朝陽公園內經營“空中飛舞”遊樂項目,雙方分成比例爲5比5,朝陽公園遊樂園保底收入每年20萬元。但2012年1月15日至今,“空中飛舞”項目一直停運,目前仍位於朝陽公園內。
朝陽公園遊樂園分別在2012年3月和5月向保定昌龍公司發出書面告知函,希望其對“空中飛舞”項目長期停運事宜作出處理意見。2012年8月4日,朝陽公園遊樂園向保定昌龍公司發出終止合作經營協議書通知書並被簽收。
隨後,朝陽公園遊樂園將保定昌龍公司訴至法院,以其擅自終止“空中飛舞”項目運營,違反合同約定構成違約爲由,要求對方支付2011年8月5日至2013年8月4日期間損失36萬餘元,並按日546元標準支付自2013年8月5日至實際騰退之日的損失。保定昌龍公司以遊樂項目所有權人爲案外人趙某、其簽訂協議書爲代理行爲,同時協議書屬於聯營合同、保底條款約定無效,不能作爲計算損失的依據爲由,要求法院駁回朝陽公園遊樂園的訴訟請求。一審法院支持了朝陽公園遊樂園的訴訟請求。
保定昌龍公司不服一審法院判決,提起上訴。市三中院審理認爲,《合作經營協議書》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因“空中飛舞”長期停運,佔用場地未騰退,經催告仍停運,朝陽公園遊樂園有權解除合同,保定昌龍公司構成違約,應承擔相應責任,並支持一審法院依據年均收入20萬元計算損失金額。但損失的截止時間,應以保定昌龍公司收到朝陽公園遊樂園發去的通知書之日算起。(彭小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