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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5月9日印發了《關於進一步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強調穩步推進期貨市場建設,包括髮展商品期貨市場、建設金融期貨市場。發展這兩個市場均繞不開一部上位法《期貨法》的規範和調整。
根據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期貨法》已被列爲全國人大常委會二類立法項目;全國人大財經委《期貨法》起草組已形成了草案的初稿。這是《期貨法》起草組經過反覆調研,對起草相關問題進行深入、全面、反覆研究論證形成的。《期貨法》起草組重點對《期貨法》的立法宗旨、調整範圍、集中統一監管制度、交易者、保證金制度、強制平倉和強制減倉制度、期貨交易所、期貨結算結構、期貨經營機構、場外衍生品交易、涉外期貨交易等問題廣泛聽取各方意見。
《期貨法》作爲期貨市場的基本法,不能簡單比照《條例》來起草,層次應當更高,內容應當更廣泛。建議全面總結《條例》施行以來的經驗,本着適應期貨市場發展規律的要求,通過《期貨法》對期貨市場以下重大問題作出妥善安排,重點有以下幾點:一是增加關於各類場外衍生品交易的相關法律制度。二是對現行場內期貨市場的基本交易結算制度進行修改完善。三是專門建立期貨市場投資者保護制度。四是補充有關涉外的法律規定。
此外,《期貨法》在內容上還應關注場內金融衍生品交易結算制度,期貨監督管理制度,完善參與主體的法律責任問題。適度放鬆對場內衍生品交易的管制,理順場內衍生品的上市機制。
(作者爲中國證監會前主席)
《人民日報》( 2014年06月04日13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