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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家庭教育走出法律真空,更重要的意義在於通過立法來補齊服務短板,滿足公衆對於教育公平、教育保障的期待。
家長缺乏育兒經驗,是否應該接受培訓?家長教育手段出現偏差,誰來負責監督糾正?近日在全國婦聯舉行的相關研討會上傳出消息,有關方面正在推動家庭教育立法進程,立法建議稿預計年內出臺。
英國教育家洛克有一句名言:“家庭教育,給孩子深入骨髓的影響,是任何學校教育和社會教育永遠代替不了的”。作爲孩子出生後最早接受的教育,家庭教育也是學校教育和社會教育的基礎。此前我國將家庭教育納入法制軌道其實也早有探索,比如雲南等地曾試行過對學齡前兒童父母進行若干課時的“家教證”培訓,重慶也有計劃出臺家庭教育促進條例。2011年,教育部啓動了家庭教育立法項目的探索。
儘管各地頻頻試水,部委也有推動立法的意願,但國家法律是否應該介入家庭仍存爭議。有人認爲,我國傳統上奉行“法不入家門”的觀念,家庭教育是私人領域,家長說了算,無需法律“管閒事”。在筆者看來,這種觀點有些片面。從理論上看,家庭在法制化進程中同樣需要法律準繩加以規範,比如家庭暴力需要法律矯正,“常回家看看”已有現實判例都說明家庭並非法外之地。而從現實上看,家庭教育失敗的案例並不鮮見,“棍棒教育”造成大量家庭暴力發生,家長過於放任自流讓不肖子弟頻頻坑爹……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未成年審判庭曾有統計,從案件來看,五成以上的“問題兒童”來自“問題家庭”。但在問題頻現的同時,大多數人卻不知從何處獲得指導和幫助。2012年一項調查表明,約七成受訪人認爲自己在家庭教育中“缺乏相關知識”、約七成受訪人認爲“缺少經驗借鑑”、四成受訪人認爲“缺少獲得幫助的機構”。以此觀之,家庭教育立法不僅有理論基礎,更是解決現實問題和滿足民衆需求之舉。
家庭教育立法首先應關注“誰來管”的問題。很多家庭教育缺失的案例中,父母往往以沒時間、工作忙作藉口,政府部門、社會組織又無法及時介入。立法應明確家長的責任和義務,以及教育、婦聯等部門所負職責,使之形成合力。同時,還需加強對社會上家庭教育機構的管理,規範家庭教育服務體系。
其次,立法還應將明確“怎麼管”的問題。如何把握好法律介入的“度”,是家庭教育立法能否起到實效的關鍵。在筆者看來,一旦發生權力侵害或暴力事件,有刑法等法律法規可作兜底,家庭教育立法應重在事前預防,而非事後矯正。因此其立法重點也不應在懲戒,而應在指導和服務。立法應主要採用倡導、鼓勵的方式,釐定原則性的大問題、大方向,作爲家長進行教育的指導和輔助,比如家長責任、社會救助、政府投入等問題應有剛性規定。而針對具體的教育行爲則不宜限制太細,不妨多些柔性。家庭教育千差萬別,法律也應尊重各個家庭的傳統和氛圍,不能一概而論。
此外,讓家庭教育走出法律真空,更重要的意義在於通過立法來補齊服務短板,滿足公衆對於教育公平、教育保障的期待。比如針對城鄉家庭教育發展不平衡的問題,立法應規定財政資金對農村地區教育給予更多投入。而對於留守兒童,立法者也應創造條件讓他們與外出打工的父母不再天各一方,接受良好的異地教育。對殘疾兒童、單親家庭兒童的家庭教育,立法也應有針對性的考量,倡導政府機構和社會組織提供更多幫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