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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1964年生,河南新密人。她本是一位只有初中文化的農村婦女,平日種地為生,生活不算富裕,卻也有滋有味。
但她自稱,自從加入『全能神』,一切都變了。
2005年的一天,王某某剛從田裡回來,她的一位小學同學以及另外兩個陌生人找到她家。據其日後回憶,她同學說,世界不久將要毀滅,人類要經受大劫難,只有跟著『全能神』纔能驅散家中的『魔鬼』,纔可免遭浩劫,過上好日子,保佑全家平安。
另外兩個與其同學一塊過來的陌生人,也在不斷向王某某灌輸『全能神』理念,大肆宣揚『神』的無處不在和信『神』的好處。
盡管自己對這些很疑惑,但王某某還是礙於同學面子,加入『全能神』,並按照她們的要求寫下『保證書』。
警方對此有過進一步解釋,『比如要是不信教,就要天打雷劈,或者一天如果不跟多少人傳教,就不得好死之類的。很多人因為寫下這種所謂的「保證書」,害怕遭報應,任別人怎樣勸說都聽不進去。』
王某某加入『全能神』後,購買了《跟隨羔羊唱新歌》、《全能神真好》等書籍和VCD光碟,反復閱讀觀看。時間一長,她對『全能神』所描繪的『美好前程』憧憬不已,同時對『全能神』的教義深信不疑,認為只有信『全能神』,方可保證全家『消災避難』。
不僅如此,王某某還開始跟隨其他信徒四處『傳福音』,宣傳『全能神』的好處,勸說他人相信並加入『全能神』。
王某某說,她們剛開始發展信徒時,絕口不提『奉獻款』,但當被發展對象加入『全能神』,便開始利用人們趨利避害的心理,給他們講述『人的一生會有很多災難,要想躲避災難就要多行善事、獻善心』,由此來誘導信徒『奉獻』錢物,且表示「奉獻」越多便越能遠離災難』。
2006年到2008年期間,王某某多次離家,去外地發展信徒,少則三五天,多則一個月,任其家人怎樣規勸,都無效果。2008年冬天之後,王某某徹底離家出走。
『因為全心全意投入到「傳福音」工作中,再加上又能說會道,我在新密市為「全能神」組織作出重要貢獻,得到「上級」肯定。為此,2011年9月,我被派到「新鄉區」做帶領,負責抓福音工作、祭物管理、區帶領及辦事員等選舉工作。』據王某某透露,『新鄉區』下轄16個小區,覆蓋范圍包括新鄉、焦作、濟源、開封四個地級市。
而『全能神』的權力體系共分七層,自上而下的權力等級分別是『全能神』(即女基督,系傀儡)、『大祭司』(趙維山,系全能神創始人與實際掌舵者,早已潛逃至美國)、『聖靈所使用的人』、『省級領導』、『區帶領』、『小區帶領』、『教會』。
也就是說,王某某在整個『全能神』體系中屬於中下層領導,但她的作用不容小覷。
『全能神』的經濟來源主要依靠教會裡的『全能神』信徒上交的『奉獻款』。這些『奉獻款』自教會上交小區,再由小區上交給區,一級一級上交。
2011年起,關於2012年12月21日即為『世界末日』的謠言甚囂塵上,這也讓『全能神』教徒有機可乘。
王某某自稱,她在當上『新鄉區帶領』之後,通過宣傳『地球將要毀滅,人類要有大劫難』蠱惑信徒,不斷向『小區帶領』下達指令(紙條)加緊『傳福音』,騙取『奉獻款』。『2011年11月初,我和吳蘭(化名,系新鄉區講道員)到焦作收了兩次款,每次30多萬元,共60多萬,收過款後存到許諾(化名,焦作小區一信徒)的銀行卡上。』王某某解釋,因許諾家庭比較富裕,持有銀行卡並通曉轉帳業務,纔把錢打到她的卡上。
2011年11月,王某某得到上級指令,被要求把大部分錢兌換成黃金。於是,她手下兩位信徒先去鄭州了解兌換黃金的地點和手續。一個月之後,另外三名信徒分8次前往鄭州,兌得金條57千克。
『通常情況下,王某某並不能准確判斷何時「上交」黃金,她只能等待「上級」的臨時通知。上級通知她是以QQ留言的方式,從不使用電話或短信。』負責審理此案的河南省新鄉市獲嘉縣人民法院主要負責人介紹,王某某的『上級』會隨機選擇一個接頭地點,『比如說讓她先到新鄉市汽車站。等她到了,再通知她去另外一個地方,並要求她把錢放到一個指定位置,而後讓她趕緊離開。等她走遠了,再由「上級」過去領取。』
這種類似於港片的神秘交款方式,從未引起過王某某的懷疑。
『王某某在把錢放下之後,馬上走開了。她跟我們說,如果自己不走,會讓「上級」懷疑自己的忠誠度。』這位獲嘉縣人民法院的主要負責人還透露了一個細節,足以勾勒出『全能神』在接頭時的反偵察能力,『王某某有一次很不經意看到了前來收款的「上級」。不過,她的「上級」臉戴口罩,頭罩棒球帽,完全無法辨別其長相。』
2012年7月,以王某某為首的10名『全能神』信徒在新鄉被抓獲,這起案件後由新鄉市中級人民法院委托獲嘉縣人民法院審理,公訴罪名為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最終,第一被告王某某獲刑8年,其他9位被告人分別獲刑3年到5年不等。
被抓獲之後,王某某自願退出『全能神』,但另一個例子,卻提醒著『全能神』的殘酷。鄭州一位長期研究『全能神』的學者透露,三門峽某縣一位公職人員曾被其『上級』指揮一群信徒將其一條腿打斷,作為『退教』代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