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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網6月4日電圍繞集體自衛權的憲法討論甚囂塵上,日本《朝日新聞》3日刊文指出,憲法的最終決定權在於國民,對此進行擔保的是國民投票。輕視這一點的政權,無論得到多少支持,都是不能被認可的。
據悉,規定了修憲手續的國民投票法改正案預定將在本期國會中成立。改正案將把至今爲止都不甚明確的投票權年齡定爲20歲,4年後將降爲18歲。包括降低成人年齡在內的多個論點此次均未能實現,但是通過此次改正案,國會向國民諮詢憲法改正案的法律手續將得以成立。
文章分析,日本國憲法自實施以來已經67年。以所謂的修憲派和護憲派爲軸心的討論,也將進入和之前完全不同的局面。
得到衆參兩院2/3贊成、逐條修憲的法案被提出,但目前還不是馬上需要國民進行投票的狀況。即便如此,在修憲有可能成爲現實的緊張感當中,雙方不得不展開各自的主張。
文章指出,憲法對戰後日本的發展發揮了極大的作用。國民主權以及對基本人權的尊重、和平主義的原理作爲支撐着社會的基本構造發揮着機能。今後也有繼續堅持下去的價值。
另一方面,也沒有必要認爲憲法103條條文全都無法碰觸。如何重新審視在扭曲國會中出現的衆參兩院的關係,政府和自治體應如何分擔職能,還有很多討論的餘地。
文章稱,安倍提倡修改規定修憲手續的第96條,以及變更第9條的解釋。這是在“全面修改”與“完全不能修改”的二元對立夾縫中攻其不備,是不能予以承認的。
在衆參兩院圍繞集體自衛權的審議中,安倍表現出了強烈的意向,希望變更憲法解釋,爲自衛隊護衛美國艦船以及在波斯灣掃雷打開道路。安倍在答辯中反覆強調要“保護國民的生命以及和平的生活”。雖然安倍傳達出了自己的“熱情”,但若真如其所說,那爲什麼不就憲法改正案徵詢一下國民的意思。
文章總結,立憲政治的原則是將法律的制定、修正、廢除以及正確的執行通過選舉託付給了值得信任的政權。但是單就憲法而言,並非不設條件地將其委託給政權,憲法最終的決定權在於國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