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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靜海縣委同意,推行了鄉鎮紀檢組織機構改革,改革的總原則是“構建兩層佈局,推進職責分離,突出懲防並舉,實現力量積聚”。一方面,保留鄉鎮紀委,履行教育預防職能。另一方面,成立三個鄉鎮紀檢監察工作室,作爲縣紀委監察局的派駐機構,規格爲縣屬正局級單位,強化監督和案件查辦,重點查處鄉鎮科級以下幹部、基層站所工作人員和村幹部違紀違法案件,對鄉鎮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基層站所負責人和村幹部進行監督。這樣一來,縣紀委內設的案件查辦室與鄉鎮紀檢監察工作室各司其職,案件查辦室專門負責查辦縣直部門黨員幹部、副處級以上領導幹部違紀案件,與鄉鎮紀檢監察工作室相互區別,互相支持,共同構成縣紀委辦案主力。雖然當時沒有明確提出“轉職能”,但我們的探索也得到了中央紀委、市紀委的認可,兩級領導先後作出批示,給予肯定。我這裏有當年鄉鎮紀檢組織機構改革後的一組數據:三個工作室成立後,當年就有了效果,實現了“一升一降”,辦案數量上升、涉農信訪下降,當年初核線索49件,立案30件,處分黨員33人,分別比上年同期增加40%、11.1%和22.2%,全縣涉農信訪比例由上年的58%下降到41.4%,降低16.6個百分點,爲我們以後“轉職能”奠定了良好的基礎。
中央紀委提出“三轉”的任務以後,我們倍受鼓舞,第一時間向縣委主要領導進行彙報。按照縣委要求,在以往工作的基礎上,乘勢而上,再接再厲,對機關內設機構進行了調整,增設案件監督管理室,明確其五項主要職責,包括:集中管理幹部問題線索;組織協調查辦案件相關工作;監督檢查紀檢監察組織依紀依法安全文明辦案情況;督促辦理上級交辦和領導批辦的案件和相關事項;統計分析查辦案件和有關工作等。內設機構調整後,縣紀委形成“1+3+1”的案件查辦管理格局,即:負責辦案的室包括:1個案件查辦室+3個鄉鎮紀檢監察工作室+1個案件監督管理室;負責辦案和執紀監督的幹部占人員總數的62%,執紀監督和辦案力量進一步增強。
在內部辦案機構做加法的同時,我們對縣紀委監察局參與的議事協調機構進行大幅精簡,凡上級紀檢監察機關取消或不再參與的議事協調機構,我們一律取消或不再參與;凡上級紀檢監察機關沒有明確、根據工作需要設立的議事協調機構,一律從嚴掌握。按照這一原則,我們對議事協調機構進行了清理摸底,經過第一輪精簡,原參與的62個,不再參與的45個,保留17個,精簡率近73%。目前,我們正在着手推進第二輪議事協調機構精簡工作,真正把不該管的工作交還給主責部門,把紀檢監察機關的人力、物力、財力和精力向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主業聚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