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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爲了加強本市直管公產房屋的管理,維護直管公產房屋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市國土房管局擬定的《天津市直管公產房屋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將於7月1日起施行。按照《辦法》,今後如果出現連續拖欠租金12個月以上,經書面告知逾期仍不支付的直管公產房屋管理單位有權解除房屋租賃合同並收回房屋。本市鼓勵承租人購買所承租的直管公產住宅房屋。
轉租 直管公產房轉租要徵得管理單位同意
《辦法》規定,直管公產非住宅房屋可以轉租,承租人轉租直管公產非住宅房屋的,應當徵得直管公產房屋管理單位的書面同意。直管公產房屋管理單位可以獲得一定比例的轉租收益。承租人轉租直管公產非住宅房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未經直管公產房屋管理單位同意,直管公產住宅房屋承租人不得擅自轉租房屋;可以出售的直管公產住宅房屋應當由承租人購買房屋後出租。直管公產房屋租金標準由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市國土房管局制定和調整,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佈實施。
《辦法》明確承租人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直管公產房屋管理單位有權解除房屋租賃合同並收回房屋: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的;擅自轉租、轉讓承租房屋的;連續拖欠租金12個月以上,經書面告知逾期仍不支付的;利用住宅房屋儲存污染物或者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物品的;其他嚴重違反房屋租賃合同約定情形的。
購買 有四類情形之一直管公房不得出售
本市鼓勵承租人購買所承租的直管公產住宅房屋。直管公產住宅房屋的具體出售辦法由市國土房管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調整,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佈實施。經市國土房管局審覈並報市人民政府同意,直管公產非住宅房屋可以向承租人出售。出售的直管公產非住宅房屋應當進行房地產市場評估,承租人應當與直管公產房屋管理單位簽訂出售協議。出售的直管公產非住宅房屋土地使用權爲劃撥方式取得的,承租人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經市國土房管局審覈同意,直管公產非住宅房屋可以按照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與其他產權性質的房屋進行等價調換。
特別需要注意的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管公產房屋不得出售:房屋使用權有爭議的;經鑑定屬於危險房屋的;徵收決定範圍內的;屬於非成套或者成套夥用住宅房屋的等。
修繕 修共用部位承租人及相鄰權利人不得阻撓
直管公產房屋管理單位應當對出租的直管公產房屋及其設施設備承擔修繕責任,按照直管公產房屋的修繕範圍、標準和技術規範進行維修、養護。保管自修的直管公產房屋的修繕責任由保管自修房屋承租人承擔。
直管公產房屋的修繕責任人應當定期對直管公產房屋及其設施設備進行查勘,保證房屋的安全和正常使用。直管公產房屋管理單位在修繕直管公產房屋時,承租人應當予以配合。承租人自行安裝的裝飾裝修材料或者設施設備影響房屋修繕的,應當由承租人自行處理。因承租人未自行處理而造成其裝飾裝修材料和設施設備損壞的,直管公產房屋管理單位不承擔賠償責任。對直管公產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修繕時,承租人和相鄰權利人不得拒絕或者阻撓。
經市國土房管局同意,直管公產房屋承租人可以轉讓直管公產房屋使用權。可以出售的直管公產住宅房屋使用權轉讓時,由受讓人購買直管公產住宅房屋。
直管公產住宅房屋承租人死亡或者戶籍遷出本市的,承租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等親屬,可以向直管公產房屋管理單位申請變更承租人。
機關、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等單位內部調整變更直管公產非住宅房屋承租人的,應當向直管公產房屋管理單位提出申請,並提交上級主管部門批准文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管公產房屋不得轉讓使用權或者變更承租人:未依法簽訂租賃合同的;房屋使用權有爭議的;承租人拖欠房屋租金的;承租人擅自拆改房屋結構的;成套獨用住宅房屋變爲成套夥用住宅房屋等。
直管公產房屋
是指房地產權利人登記爲市人民政府,由天津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代表市人民政府進行管理的公有住宅和非住宅房屋。
承租人承租直管公產房屋時,應當與其管理單位簽訂租賃合同。承租人應當按期支付租金。承租人遲延支付租金的,應當按照租賃合同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醫院、學校、幼兒園、文化和體育場館等公益性單位承租直管公產非住宅房屋的,經市國土房管局同意,可以採取保管自修方式。保管自修房屋承租人應當與管理單位簽訂保管自修房屋租賃合同,明確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