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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陽市特大集資詐騙案——李春非法集資詐騙14億元一案經咸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日前作出一審宣判,被告人李春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李春於2000年先後在青島國大期貨公司和鄭州格林期貨有限公司開立個人期貨交易賬戶進行期貨投資。2000年起,被告人李春以幫助他人進行期貨投資爲由,非法吸收他人資金。截至2010年3月,李春先後收取他人委託投資13.89億餘元,相關借款、墊付等6000餘萬元。投入其所控制的真實個人期貨賬戶累計6900餘萬元,虧損480餘萬元。李春個人消費490餘萬元。累計給客戶轉出委託投資13.48億餘元,轉出相關借貸、墊付資金5700餘萬元。造成124人虧損1.42億餘元。
法院審理認爲,被告人李春以非法佔有爲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以幫助他人代炒期貨和期貨驗資急需資金爲由,非法集資數額特別巨大,侵犯了他人合法的財產權利,其行爲構成集資詐騙罪。鑑於被告人李春認罪態度較好,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當庭認罪,故對其從輕處罰,作出上述一審判決。追回贓款共計5400餘萬元以及扣押的其他相關涉案贓物,將分別按比例返還124名受害人。(記者呂貴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