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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踐中,我國部分省市已經在逐步推行政府購買法律服務,並取得了一些可貴的經驗。但是,總體而言,政府購買法律服務仍然處於初始階段。
從整體上看,我國政府購買法律服務還存在重視程度不夠、財政投入不足、體制機制不健全、規模範圍較小、介入程度不深等問題。特別是當前政府購買法律服務的範圍,過於集中在政府法律顧問、法律援助兩個方面,使得律師發揮的作用有限,只起到了拾遺補缺的作用。一方面,政府購買法律服務側重於事後服務,在事前和事中階段缺乏風險控制意識,在重大政府決策規劃上鮮見律師參加;另一方面,律師能夠參與的深度不夠,僅起到“打下手”的角色,多數只是提供一些簡單的法律意見,或者被動地參與訴訟、仲裁等傳統業務。
爲了解決政府購買法律服務從無到有,從隨意到規範的問題,需要建立一整套有效機制。
一是加強理念引導,提高政府購買法律服務的自覺意識。引導各級政府部門充分認識律師在轉變政府職能和建設法治政府中的功能定位和重要價值,確立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解決問題的理念。
二是建立政府購買法律服務資金管理制度。通過與政府財政部門溝通協調,爭取政府購買法律服務所需經費列入各級政府財政預算,由委託單位直接與作爲受託方的律師事務所結算。其次,合理確定政府購買法律服務費用的收費標準和收費方式。還要明確政府採購法律服務的程序,確保程序公開、公平、公正。
三是明確政府購買法律服務的主體和範圍。確定各級政府部門是購買法律服務的主體,制定政府購買法律服務指導性目錄,明確政府購買法律服務的種類、性質和內容,並試點推廣。政府購買法律服務的範圍包括:參與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的調研、起草與評估;辦理政府重大投資項目法律事務;擔任政府法律顧問;參與重大事件的處理、協調和善後工作;參與涉法涉訴信訪工作;代理政府涉訴法律事務等等。
四是建立嚴格的監督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政府購買法律服務信息管理平臺,開展需求調查、計劃發佈、政策宣傳、數據統計等工作,提升政府購買法律服務管理水平。全面公開政府購買法律服務的信息,建立由購買主體、服務對象及第三方組成的評審機制,及時組織對已完成法律服務項目的結項驗收和綜合考評,評價結果向社會公佈,並作爲後續政府購買法律服務的重要依據。建立法律服務質量反饋和評價制度,將律師開展政府法律服務的工作情況納入律師年度考覈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