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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9日,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國科學院第十七次院士大會、中國工程院第十二次院士大會上強調,我國科技發展的方向就是創新、創新、再創新。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最根本的是要增強自主創新能力,最緊迫的是要破除體制機制障礙。6月12日,記者專訪了中國人民大學知識產權學院教授劉春田,他認爲不斷完善的知識產權制度能爲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提供法律保障。
記者: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需要各方面機制體制的保障。其中,知識產權制度應該發揮什麼作用?
劉春田:十八屆三中全會關於全面深化體制改革的決定強調了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精神。創新,將成爲我國財富增長的基本手段,我國經濟將逐步展現健康、理性、科學、有序發展的新局面。對於創新精神的保護,必須依靠知識產權制度的強有力保障。因此在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過程中,我國將更重視知識的創造與增長,重視將知識轉變爲財富的方式。
知識產權制度作爲激勵知識創造的手段,作爲現代社會最核心的財產製度,對於創造者的法律地位的確認,其核心就是賦予創造者以財產權利,這是實施國家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根本法律保障。沒有符合中國國情的健全、完善的知識產權法治,沒有對知識產權的充分、有效保護,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就無從實施。
記者:有人認爲當前中國知識產權法治現狀還不盡如人意,您如何看待這個問題?
劉春田:知識產權法治的建立是社會轉型的組成部分,既涉及技術進步,也關乎制度更新。這個社會變革,各個國家可有不同的實現方式,選擇各自的發展道路。此外,不同社會的發展並非同步,任何國家和社會,都不可能脫離其發展階段的客觀實際,承擔超出其能力的責任。
中國經濟雖然獲得了長足進步,但仍然處於農業文明、工業文明和後工業文明並存的歷史階段。因此,一方面,中國的發展要量力而行,不可能承擔與發達國家同樣的責任。另一方面,我們必須投入力量加強知識產權法治建設,尤其重要的是逐步樹立科學、理性的中國特色知識產權觀,釐清知識產權法治的“道”“器”“術”之間的關係。應充分認識到只有夯實知識產權這個軟實力基礎,才能承載起國家創新驅動發展和實現社會轉型的戰略目標。
記者: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三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設立知識產權法院的方案》,您如何看待“深化司法體制改革”中知識產權審判機制的變化?
劉春田:知識產權有其特殊性,掌握它需要相應的特殊知識和技能。知識產權的司法審判工作除去一般的訴訟程序外,還需要掌握知識產權審判自有的法律和規則。如果知識產權的司法審判有一支專門的隊伍,專門審理知識產權案件,對提高審判司法水平是有幫助的。發達國家和地區在知識產權司法實踐中有成熟的經驗。如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德國專利法院、日本知識產權裁判所,包括臺灣,都有知識產權專門法院。實踐證明,知識產權法院專門化,有利於這類案件審理水平的提高。
在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過程中,創新不再是陽春白雪,不是科學家、藝術家的專利。它與每個人的生活休慼相關。這個過程中會產生大量的知識產權類型的社會關係,這些關係都需要法律的調整。知識產權的管理、運用和司法工作任務也會越來越重。因此,加強知識產權的法律保障,有利於最大限度解放和激發科技作爲第一生產力所蘊藏的巨大潛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