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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門建立知識產權法院,是當今國際通例、大勢所趨
●設立知識產權法院,可以明確表達我國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的決心
●知識產權法院的設立,不僅要有效解決專業審判的問題,更要解決統一法律適用問題
●知識產權法院在體制上是獨立的,其經費應由中央財政而非地方財政支出
近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三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設立知識產權法院的方案》,作爲司法體制改革的基礎性、制度性措施之一,將十八屆三中全會確立的“加強知識產權運用和保護,健全技術創新激勵機制,探索建立知識產權法院”的改革目標,變爲國家層面的具體行動。同時,也爲知識產權案件審判的職業化、統一化指明瞭方向。就設立知識產權法院的相關問題,6月17日,記者專訪了西南政法大學校長付子堂教授。
記者:自1993年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設立首個知識產權庭,到1996年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成立集中審理知識產權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三審合一”的知識產權庭,再到最近頗受關注的知識產權法院的設立,這些措施意味着中國的知識產權案件審判將步入職業化軌道。爲什麼說設立知識產權法院是貫徹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的重要舉措?
付子堂: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明確要求,要加快完善產權制度和現代市場體系、構建開放性經濟體制。在現代經濟體中,新興產業特別是電子、互聯網、基因技術等佔有舉足輕重的分量,在知識經濟競爭中佔有越來越高的地位。不明晰這些技術的產權,不能對之提供足夠的保護,這些創新性行業就會受挫,經濟就無法轉型。這急需一個優良的知識產權環境。其中,知識產權法院就發揮着重要作用。它在裁判案件中建立或明確規則方面,規劃着知識產權環境的未來。前段時間備受關注的加多寶和王老吉之爭、騰訊和奇虎之爭,都說明了這一點。
記者:儘管中國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做出巨大努力,但有的西方國家總認爲中國的知識產權保護水平不高。您認爲,設立知識產權法院是否有助於提高中國在國際舞臺上的形象?
付子堂:從全球視野來看,專門建立知識產權法院,這是當今國際通例、大勢所趨。我國設立知識產權法院,可以明確表達中國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的決心,對於中外貿易的發展有促進作用。目前,美國、日本、德國、英國、俄羅斯、泰國等國家都設立了專門的知識產權法院。儘管外國的做法不能說是中國效仿的範本,但它們爲中國的知識產權法院建設提供了一個參考。設立知識產權法院,不僅是知識產權專業審判發展的必然結果,而且可以說,當前國際經濟貿易乃至外交,都與知識產權保護關係密切,迫切要求知識產權審理的統一化。因此,知識產權法院越早建立,越有利於進一步推進對外開放,從而有利於進一步推動市場經濟發展,有利於全面深化改革。
記者:現實中,知識產權案件有時會出現同案不同判的問題,損害法律的尊嚴。您認爲,設立知識產權法院是否有利於解決這個問題,實現裁判案件的統一?
付子堂:知識產權法院的設立,不僅要有效解決專業審判的問題,更爲主要的是要解決統一法律適用問題。很多知識產權案件,特別是涉及發明專利和技術祕密的案件,比較專業,技術性強,爭議很大。很多中級人民法院對知識產權案件都有管轄權,但由於不同地區、不同層面的法官素質不同,有時是認識不同,導致很多裁判不一,同案不同判。這既損害了司法的尊嚴,也給行爲主體的預期帶來了混亂。設立統一的知識產權法院,把管轄權收到少數法院中,可以保證知識產權案件裁判的統一性,從而有效規範市場競爭行爲。
記者:設立知識產權法院是當前司法體制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有哪些方面值得注意?
付子堂:就設立知識產權法院的具體內容而言,參照已有國家和地區的做法以及知識產權案件自身的特點,至少有以下幾點值得注意:一是知識產權法院的案件受理範圍應當有所限制。設立知識產權法院的目的,是解決知識產權案件的統一性問題。對於一些比較簡單的案件,就沒有必要納入知識產權法院的受案範圍;二是知識產權法院可以考慮在初審和二審兩個層面設立。初審知識產權法院應定位在中級法院層面,只受理涉及專利權、專利無效等較爲專業的知識產權案件,其他案件仍由普通法院的知識產權庭審理。相應地,初審知識產權法院的設立不應各地均設,可以考慮跨區設立。二審知識產權法院主要解決的是案件審判統一性問題,可以考慮設立類似高級法院層級的大區知識產權法院,以便統一更大區域知識產權案件的裁判尺度;三是知識產權法院在體制上是獨立的,其經費應全部由中央財政而非地方財政支出;四是知識產權法院應當做以司法公開促司法公信的典範,因此,其裁判文書應當全部公開;五是適當強調知識產權法官的技術背景。雖然知識產權法院的法官不一定必須具備技術背景,但知識產權法官比較其他法官而言,仍需對技術本身具有更多的認識和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