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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錢!不給錢就扒光你的衣服!”幾個小女生晃着菸頭威脅同校的一名學生。近日,福建省福清市法院開庭審理了一起未成年少女團伙搶劫案。有關人士指出,目前社會正處於轉型期,觀念多元化,誘惑比較多,未成年人又喜歡模仿,在一段時期內,犯罪低齡化、犯罪行爲成年化仍是趨勢,應引起社會各界重視。
未成年人犯罪是指未成年人從事違反法律的行爲,是各地常見的社會問題之一。世界上大部分國家和地區的法律對未成年人的犯罪行爲有特別規定。少年刑法的理論基礎之一就在於未成年人觀念,即認爲未成年人與成年人本質不同,應當具有獨立的社會地位和受到特別的保護。但部分地區也有例外,如香港,就規定未成年人若觸犯嚴重罪行(如謀殺等)將需以普通法律作規範,與成年人看齊。
據瞭解,福清法院共審理類似的女學生搶劫、勒索案件6起,涉案的未成年少女多名。福清法院根據法律規定,判處其中3人有期徒刑(適用緩刑)並處罰金1000元。
不是說未成年人犯罪可以不負法律責任嗎?怎麼判刑了呢?有人提出疑問。這種類似“法盲”的想法並非個例。當前,對我國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政策的理論闡釋仍然處於薄弱環節,深入分析這一政策的法理基礎,一方面有助於完善並實踐它,另一方面可以給那些不懂法的人解疑釋惑。
我國現階段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政策主要表現在:總體刑事政策,寬嚴相濟,以寬爲先;定罪政策,縮小犯罪圈、擴大教育面;刑罰政策,非刑罰化、輕刑化;處遇政策,非監禁化、社會化。也就是說,對未成年人犯罪,可以從輕、從寬而不是從無。
我國古代的恤幼思想和仁政思想對我國現階段的“寬嚴相濟、以寬爲先”的刑事司法政策也有非常重要的影響。漢景帝曾頒佈令,對8歲以下的未成年人犯罪,在執行刑罰時可以不戴刑具。明代的監獄制度則將15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囚犯與其他囚犯分開關押。在清代,正式設置了少年監獄制度。在“仁政”思想的影響下,我國古代法律在刑事責任年齡、逮捕、審訊、收贖、監獄管理等方面給予犯罪未成年人諸多寬待,同時還通過強制性的規定推動宗法家族對未成年人的教化和犯罪預防。
“寬嚴相濟、以寬爲先”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政策的立足點,在於對未成人犯罪要以預防教育爲主,懲罰爲輔。處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根本目標不是懲罰犯罪,而是預防犯罪、減少犯罪,這是一種新的少年司法理念。
2011年2月通過的《刑法修正案(八)》對我國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責任的規定作了相應修訂,正式在立法層面上確立了社區矯正制度;擴大了未成年人的緩刑;適用免除未成年人前科報告義務。福清法院少年庭法官薛瑜就分析說,涉案的幾個少女搶劫同學看似不可思議,皆事出有因,她們多出自離異家庭,或父母疏於管教、溺愛,或管教方法粗暴,導致其離家出走。在這種情況下,除了法院的判罰和父母的管教,社區矯正制度也是個有效的制度平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