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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舞弊的事情近年時而發生。所不同的是作弊手段花樣翻新,不斷擊破人們想象力的底線。除了高考,在公務員考試、職稱考試、等級考試等考試中舞弊的消息也時有所聞。
無論是高考,還是公務員考試,都肩負着爲國家和社會選拔人才的重任,舞弊行爲頻繁發生,意味着很多不合格的人佔據了他們不應該佔據也不能夠勝任的位置,從而給國家和社會造成損失。更重要的是,這些考試還有維護社會公平的重要職能,是社會底層的人上升的通道。作弊則使得這些通道越來越狹窄,甚至被完全堵死,進而加劇社會不公,增加了社會動盪的危險性。此外,考試作弊也敗壞了社會道德,毒化了社會風氣。
奇怪的是,與其嚴重後果極不相稱的是,對這些作弊行爲的處罰,卻是非常輕微。比如說對於替考行爲的處罰,參與替考的高校生開除學籍,被替考者將會受到1至3年內禁止參加國家教育考試的懲罰。當然,也有一些組織者以及徇私舞弊的公務人員被追究了刑事責任,但卻是以其他一些罪名而追責,比如竊取國家機密罪、濫用職權罪、受賄罪等。一些人是受到了懲罰,但也有一些人,由於其作弊行爲遊走於法律邊緣的灰色地帶,從而逃脫了法律的懲處。比如我們經常聽聞有些官員爲了讓子女獲得公職,在公務員考試等考試中作弊。東窗事發之後,相關官員只是受到黨紀、政紀處分,這真是“刑不上考試作弊”。
這種懲處軟弱無力的狀況甚至不如傳統社會。在古代,科場舞弊是重罪,一旦事發,動輒就是幾十顆人頭落地,考生、主事官員、組織者或中間人,一個都不能少。清朝咸豐年間,貴爲大學士的高級幹部柏葰因捲入科場案被處死。要強調的是,他不認識涉事考生,只是受人之託,礙於官場人情打了幾個招呼而已。我國香港對考試作弊的處罰也值得我們借鑑。2006年來港入讀城市大學的女博士生,爲求好成績,竟將一萬元現金放在教授的信箱裏,意圖行賄老師取得試題和答案。廉署接獲城大舉報後,當場把正抄寫試題答案的女生拘捕,最終她還被判即時入獄六個月及充公一萬元賄款。
筆者認爲,千呼萬喚卻仍然羞羞答答不出來的《考試法》應儘快出臺,《刑法》也應該進行相應的修訂。首先應明確考試作弊行爲的罪名,比如可以稱之爲“國家考試作弊罪”。其次,提高打擊力度,以刑罰打擊作弊。有了法律後盾,那些隔靴搔癢式的處分,可以休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