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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竟有沒有法哲學和部門法哲學?法哲學和法理學、部門法哲學和部門法學原理,它們的區別究竟在哪裏,它們之間的關係又是什麼?法哲學和部門法哲學是屬於法學的範疇,還是屬於哲學的範疇,抑或是屬於一種交叉學科?它們是否有一個嚴謹的體系來支撐和構建一個完全不同於法理學和部門法學的內容與範疇體系?對這些問題還需要進行深入研究。
有學者說,如果法哲學不能指導部門法學或者爲後者提供一套各部門法學可以共同使用的概念、範疇、原理、原則和規律,那就不能稱其爲法哲學。但也有學者認爲,法哲學與部門法學不是指導與被指導的關係,前者是法哲學學者自己給自己下了一個“套”,使我們陷入了一個誤區。可見,要使法哲學的概念得到人們廣泛認可並在立法、司法、執法中得到良好實踐效果,必須拿出一個完全不同於現在法理學和各部門法學基本原理的體系來,而其內容還必須豐富、具體、生動和有針對性,這需要時間。
我認爲法理學與法哲學應該是有區別的。法理學是對法律現象和法的一般原則、規則、概念以及立法、司法等的高度抽象。法哲學則是馬克思主義的唯物論、辯證法在法律現象、法律行爲、法律思想中抽象出來的理論。它不能替代法學的各個分支學科,更不是至高的和萬能的。它是一種法學認識論和方法論,但違背它就要犯錯。改革開放30多年來我國法治的進步是同法理學在法治、人權等一系列重大理論問題上取得的突破分不開的。過去法理學的弱點是對部門法學基本原理的研究成果吸收和概括得不夠,困難就在於法理學者既要有高度的抽象思維能力,又要有廣博的部門法知識。
法哲學的研究對象是法、法律制度與法律思想中的唯物論和辯證法問題,它的對立面是這一領域中的唯心論與形而上學。法哲學的兩個基本方面——唯物論和辯證法,是密切地聯繫在一起的。這也符合馬克思主義哲學根本特點。法哲學的唯物論方面的具體內容,主要包括以下一些範疇,即法的兩重性、法的基本規律、法與社會存在、法與客觀規律、法與法律意識、法的作用、法的時空觀等。法哲學的辯證法方面的具體內容,主要包括以下一些範疇,即法的內容與形式、法的本質與現象、法的一般與個別、法的整體與部分、法的權利與義務、法的秩序與自由、法的公平與效率、法的穩定性與變動性、法的繼承與揚棄、法的協調發展、法制定與適用的辯證方法等。
法哲學對法學其他分支學科具有指導作用。任何學科的發展都離不開正確的理論指導。唯物論與唯心論、辯證法與形而上學的對立,同樣存在於法學研究中。廣泛深入地開展法哲學研究,將會使法學工作者頭腦中多一些唯物論與辯證法,少一點唯心論與形而上學。法哲學的研究成果,對法學的各個分支學科都能起到拓展研究視野、深化研究層次、豐富研究方法、提高理論水平的作用。
法哲學對法律制定和實施同樣具有指導意義。立法過程實際上是一個認知過程,是人的主觀認識如何正確符合現實社會的客觀規律與實際需要,如何正確反映法形式自身特點與性質的過程。強調立法要搞調查研究,正是因爲立法要遵循從個別到一般的認識規律,因而離不開正確的哲學觀念指導。法的適用過程,實質上也是一個認知過程。如何運用法律規範處理千差萬別的具體案件,如何分析法事實的因果聯繫,如何處理法證據的客觀性與主觀性矛盾等等,都同人們的哲學觀念與素養分不開。因而,法哲學雖不能代替理論法學的其他分支學科,也不能代替部門法學,但能啓迪人的智慧,使人們獲得有關法、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一系列根本原則的認識。
(作者爲廣州大學教授,中國社會科學院榮譽學部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