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人民網北京6月25日電(張雨多甜甜)爲依法嚴厲打擊毒品犯罪案件,嚴懲毒品犯罪分子,充分發揮刑事審判懲罰犯罪保護人民的職能作用,在“6.26國際禁毒日”來臨之際,河南省法院對一批毒品犯罪案件進行了集中宣判活動。現選取十起典型案例公佈如下:
一、被告人鄭克賢等四人販賣毒品案
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審理查明:1、2012年3月25日,被告人鄭克賢、錢浩從廣東省東莞市購買500餘克冰毒,帶至平頂山進行販賣。3月27日,錢浩與被告人吳新傑聯繫後攜帶冰毒到商丘,吳新傑積極幫助錢浩尋找買主,在張飛(另案處理)家中準備販賣冰毒時,被公安機關當場抓獲,繳獲冰毒504.09克。3月28日在錢浩配合下公安機關在平頂山喜來登大酒店將鄭克賢抓獲,繳獲毒品26.13克,其中冰毒18.52克,氯氨酮7.61克。2、2012年3月初,被告人鄭克賢、錢浩從廣東阿雄處攜帶200餘克冰毒到平頂山,部分賣出,錢浩攜帶100克冰毒到商丘交給吳新傑,通過吳新傑將部分冰毒販賣給他人,其中10克由吳新傑交給被告人王娜販賣給他人。3、2012年年初,被告人鄭克賢在廣東樟木頭鎮從阿雄處購買冰毒後販賣給他人100克。綜上,被告人鄭克賢共販賣毒品800餘克,被告人錢浩參與販賣毒品700餘克,被告人吳新傑參與販賣毒品604.9克,被告人王娜參與販賣毒品10克。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分別以販賣毒品罪判處被告人鄭克賢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判處被告人錢浩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判處被告人吳新傑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判處被告人王娜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省法院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對被告人鄭克賢死刑的裁定部分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覈准。本案二審於6月9日宣判。
二、被告人於紅軍、王佳佳販賣毒品案(以販養吸)
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審理查明:1、2013年9月13日,被告人於紅軍、王佳佳通過平頂山至葉縣公交車販賣給王某寶毒品4.3克,獲利2000元,經鑑定該毒品含有海洛因成分。2、2013年9月15日凌晨1時30分許,被告人於紅軍、王佳佳在家中販賣給他人毒品46.61克,獲利19000元,二被告人被公安機關當場抓獲,經鑑定該毒品含有海洛因成分,含量爲45.1%。公安機關在於紅軍、王佳佳家中查獲冰毒519.64克,經鑑定該物品含有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爲53%;查獲用以販賣含有0.06%毒品美沙酮成分的液體30瓶,總重量爲3646.72克;在王佳佳隨身攜帶的包內查獲用以販賣的含有毒品海洛因成分白色粉末狀物品11.85克;在王佳佳隨身攜帶的包內查獲用以販賣的含有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白色粉末狀物品8.79克。法院審理後認爲,被告人於紅軍爲牟取非法利益,結夥其妻被告人王佳佳多次向吸毒人員販賣毒品,其中販賣毒品甲基苯丙胺528.43克,海洛因62.76克,美沙酮3646.72克,其行爲均已構成販賣毒品罪,於紅軍、王佳佳在販賣毒品共同犯罪中均系主犯。於紅軍曾因犯罪被判刑,刑滿釋放後不思悔改,其主觀惡性深,且所販賣毒品數量多,社會危害性大,罪行極其嚴重,應依法嚴懲。依法分別以販賣毒品罪判處被告人於紅軍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判處被告人王佳佳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本案一審於6月20日宣判。
三、被告人郭飛龍運輸毒品一案
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審理查明:2013年7月2日凌晨3時許,被告人郭飛龍夥同朱保國(另案處理)在緬甸小勐拉邊境一賓館內指使陳茂信、黃建康(二人已判刑)分別吞下毒品53包、42包。陳茂信和黃建康於當天上午分別乘航班飛至昆明市,當日14時30分陳茂信、黃建康同時乘坐CZ3492航班從昆明飛至鄭州,當晚18時許,兩人到達新鄭機場後被民警抓獲。後兩人在鄭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治安四中隊留置室將體內毒品排出。經鑑定,從陳茂信體內排出的毒品總重量爲256.15克,甲基苯丙胺的含量爲11.05%;從黃建康體內排出的毒品總重量爲229.75克,甲基苯丙胺的含量爲11.4%。一審法院依法以運輸毒品罪判處被告人郭飛龍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本案一審於6月24日宣判。
四、被告人李聚東等三人運輸、販賣毒品案
開封市金明區人民法院一審審理查明:自2013年五六月份,被告人李聚東開始販賣毒品甲基苯丙胺,被告人王永、那文清明知李聚東販賣毒品仍予以幫助運送毒品給買家。2013年6月份,被告人王永幫助李聚東販賣毒品甲基苯丙胺2克給吸毒人員郭坤。2013年7月份,被告人那文清幫助李聚東兩次販賣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計1.3克給吸毒人員宋智紅。2013年7月16日,被告人李聚東、王永到廣州購買毒品,被告人李聚東與賣家談好價錢並支付現金後,先行乘坐飛機返回開封,被告人王永根據李聚東的安排,乘坐長途汽車攜帶所購毒品返回開封。2013年7月20日,被告人王永換乘出租車行至開封市禹王臺區中山路與醫院前街交叉口時被公安機關查獲。經稱重,被告人王永攜帶的毒品共計113克。經鑑定,該毒品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2013年7月20日晚,公安機關在開封市金明區被告人李聚東、那文清租房處將二人抓獲,並搜查出自制手槍一支。經查,該手槍爲被告人李聚東非法持有,並交王永保管。法院審理後認爲,被告人李聚東、王永運輸、販賣、那文清販賣毒品甲基苯丙胺,其中被告人李聚東運輸、販賣毒品116.3克,被告人王永運輸、販賣毒品115克,被告人那文清販賣毒品1.3克,其行爲均已構成販賣毒品罪。被告人李聚東、王永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槍支,其行爲均已構成非法持有槍支罪。根據各被告人的具體量刑情節,依法以販賣、運輸毒品罪、非法持有槍支罪數罪併罰,判處被告人李聚東有期徒刑十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以販賣、運輸毒品罪、非法持有槍支罪數罪併罰,判處被告人王永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以販賣毒品罪判處被告人那文清管制一年十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本案一審於6月24日宣判。
五、被告人吳慶剛販賣新型毒品案
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審理查明:2013年1月份,被告人吳慶剛夥同王傑偉(另案處理)、路向陽(在逃)預謀販賣毒品甲卡西酮。2013年2月份,王傑偉通過網絡與毒販張強祖(另案處理)取得聯繫後,商定以12萬元一千克的價格郵寄3千克甲卡西酮給王傑偉。收到貨後,吳慶剛、王傑偉、路向陽三人共同籌集資金,由王傑偉將37.91萬元匯入了張強祖指定的戶名爲樑琨岱的銀行賬戶。之後,吳慶剛夥同路向陽按照三人約定的16萬元一千克的價格將部分甲卡西酮賣出。2013年3月7日,三人再次與張強祖聯繫,商定以10萬元一千克的價格再次購買3千克甲卡西酮,同時認爲上次購買的甲卡西酮質量不夠好,要求張強祖退換2千克。2013年3月7日晚上,吳慶剛、王傑偉和路向陽應張強祖的要求開車在新鄭市高速路口附近見面交易,吳慶剛三人先支付了張強祖現金10萬元,承諾餘款等甲卡西酮販賣後再支付。8日上午,三人返回安陽後將5千克甲卡西酮放在吳慶剛的租房處,下午被公安人員查獲扣押,經遼寧省公安廳刑事科學技術研究所鑑定時精準稱重,共重4.98千克;經定量分析,每100克含有73.9克甲卡西酮成分。抓獲吳慶剛時扣押吳慶剛贓款5550元。另查明,2013年3月8日下午,被告人吳慶剛被抓獲後,同日即主動供述了其同夥王傑偉並帶領公安人員到王傑偉的住處,指認了王傑偉的居住處後公安人員將王傑偉抓獲歸案。法院審理後認爲,被告人吳慶剛夥同他人從販毒人員張強祖處購買甲卡西酮6千克進行販賣,其行爲已構成販賣毒品罪。被告人吳慶剛是主犯,歸案後主動供述並協助公安機關抓獲同案犯王傑偉,有重大立功表現。依法以販賣毒品罪判處被告人吳慶剛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本案一審於6月10日宣判。
六、被告人王廣偉轉移、隱瞞毒品毒贓案
滑縣人民法院一審審理查明:2012年某日,被告人王廣偉在明知其父王樹貴(另案處理)所持有的戶名爲“焦合香”的建設銀行卡上的錢是販賣毒品的毒資的情況下,仍幫王樹貴予以查詢、取款,並從卡上取出4000元自己使用。十月份的一天,王廣偉幫助王樹貴從該銀行卡上取出9000元錢交給王樹貴。2012年11月22日下午,被告人王樹貴打電話給王廣偉稱販賣冰毒的下線出事了,王廣偉即告訴王樹貴將毒品轉移。2012年11月24日,被告人王廣偉在家中被抓獲。法院審理後認爲被告人王廣偉明知王樹貴販賣毒品而予以隱瞞,並將王樹貴販毒的毒資予以隱瞞、轉移,幫助王樹貴查詢銀行卡信息,其行爲已構成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罪,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本案一審於6月25日宣判。
七、被告人劉保才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案
遂平縣人民法院一審審理查明:2013年2月份,被告人劉保纔在遂平縣城工人路路東張紅經營的“品鄉源飯莊”菜地北面靠牆處,非法種植罌粟,並用遮陽網遮蓋。2013年5月9日被遂平縣公安局查獲。經公安人員現場清點,劉保才種植的罌粟共計863棵(現已剷除並銷燬)。同時審理查明,劉保才身患冠心病及高血壓病二級。法院審理認爲,被告人劉保才非法種植罌粟五百株以上,其行爲已構成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根據劉保才的犯罪事實、情節、社會危害性、悔罪態度及遂平縣社區矯正辦公室關於劉保才的調查評估意見,結合劉保才系犯罪時已滿六十五週歲不滿七十五週歲的老年人犯且有患病的事實,可對其從輕處罰,判處非監禁刑。遂依法以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判處被告人劉保才管制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本案一審於6月24日宣判。
八、被告人張新中等九人販賣毒品一案
新鄉長垣縣法院一審審理查明:2012年12月至2013年3月期間,被告人張新中在漯河市分三次向被告人姬旺共出售22.95克冰毒和32粒麻古。2012年至2013年3月期間,被告人姬旺自己或者安排被告人曹潤行、被告人王強共十一次向魏闖、蘇志坤、被告人白冠海出售冰毒共20.94克。2012年11月至2013年3月期間,被告人王樹銘分三次向被告人白冠海、姬旺出售冰毒共21.42克。2012年9月至2013年3月期間,被告人趙彥朋共五次分別向馬捷、張貝貝、尹紀偉、被告人姬旺出售冰毒共13.8克。被告人白冠海分四次販賣冰毒共2.63克。被告人曹潤行四次參與販賣冰毒共2.6克。被告人王亞茹幫助分裝毒品,由被告人姬旺賣出冰毒共3.2克。被告人王強兩次參與販賣冰毒共1.8克。被告人王雙燕出售一次冰毒0.6克。一審法院依法以販賣毒品罪分別判處被告人張新中、姬旺、王樹旺、趙彥朋、白冠海等九人有期徒刑十年至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不等,並分別判處罰金人民幣9000元至2000元不等。新鄉中院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本案二審於6月19日宣判。
九、被告人段治峯非法持有毒品案
博愛縣人民法院一審審理查明:2013年9月8日17時,被告人段治峯在博愛縣許良鎮許良村東街豫龍足浴店被博愛縣公安局抓獲,經檢查,段治峯持有白色晶體狀疑似毒品25.3克和粉末狀疑似毒品若干。經鑑定,白色晶體狀疑似毒品檢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粉末狀疑似毒品檢出海洛因、咖啡因成分。法院審理後認爲,被告人段治峯非法持有毒品數量較大,其行爲已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本案一審於2014年6月6日宣判。
十、郝剛山販賣毒品、胡建旺容留他人吸毒一案
長垣縣人民法院一審審理查明:2013年10月30日下午,王文海(不構成犯罪)出資1000元,和毛龍飛聯繫被告人郝剛山,讓其代購毒品。被告人郝剛山、胡建旺及王文海、毛龍飛駕車至開封市“夏威夷快捷酒店”附近,郝剛山以1000元的價格從他人手中購買約1.6克冰毒。當日20時許,胡建旺在位於長垣縣丁欒鎮北街的家中二樓臥室,提供吸毒工具,並與郝剛山、王文海、毛龍飛共同吸食所購買的毒品。當日21時許,長垣縣公安局民警接舉報將正在吸食毒品的郝剛山、胡建旺、王文海、毛龍飛抓獲,在胡建旺家中二樓臥室牀頭櫃上查獲白色晶體顆粒0.303克。經現場檢測,四人尿液均呈陽性,經新鄉市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研究所理化檢驗鑑定,所查獲白色晶體顆粒主要成分爲甲基苯丙胺。長垣縣人民法院一審審理後依法以販賣毒品罪判處被告人郝剛山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4000元;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處被告人胡建旺有期徒刑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新鄉中院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本案二審於6月24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