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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隨着社會轉型和經濟轉軌,傳統的政府管理和社會治理模式面臨挑戰,社會建設任務繁重,社會治理法治化成爲檢驗國家治理現代化的重要標誌之一。如何破解推進法治社會建設難題,推進社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近日,在由中國行爲法學會和中南大學在北京共同舉辦的“國家治理現代化與法治社會建設”論壇上,記者專訪了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教授徐漢明。
記者:爲什麼說,法治社會建設作爲“法治中國”建設的重要內容,是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的應有之義?
徐漢明:法治社會的基本標誌和根本要求,是實現對社會的依法治理與社會依法自治的有機統一。這意味着,法治建設的動力,由“計劃型、政府主導型”向“國家主導、政府推動、社會參與”三方合力推進轉變;法治建設的主體,由單一的國家公共權力主體向黨委、政府、社會組織、居民自治組織、公民的多元主體合作共治轉變;法治建設的模式,由“一元單向性”的“層級管理型”向“結構多元性”“合作共治式”的治理型轉變。從這個意義上來說,加快法治社會建設,一方面有助於改進社會治理方式,激發社會組織活力,提高社會治理法治化水平,完善國家治理體系,培育有序的公共秩序;另一方面,也有助於優化“法治中國”建設的模式,進一步確立法治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民主政治、先進文化、和諧社會、生態文明“五位一體”建設中的保障性地位,形成國家、政府、社會建設以“法治”爲基本導向的新型合作共治發展模式。
記者:在推進法治社會建設方面,存在哪些認識誤區,或者說有哪些難題需要破解?
徐漢明:當前我國法治社會建設相對於法治國家和法治政府建設相對滯後,這表現在:社會治理過程中“管控”思維根深蒂固,社會治理法治化水平不高,公衆有序參與法律制度不健全,政府治理和社會自我調節、居民自治良性互動法治保障相對缺失,社會組織發育制度環境不優,就業、教育、醫療、住房、社會保障、收入分配、公共安全等方面的體制性障礙、機制性束縛、保障性困擾並存等等。這不僅抑制了勞動、知識、技術、管理、資本的活力,限制了人民羣衆參與社會治理與法治建設的積極性,也阻礙了法治中國的全方位、一體化建設,制約了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有力有序推進。
記者:您在論壇上提到,推進法治社會建設,應加快政社分開。那麼您認爲,應採取哪些具體措施?
徐漢明:儘快出臺行政補償法,修訂行政複議法、行政訴訟法、國家賠償法等,加快完善社會法律體系;重點釐清社會權力(利)的邊界,科學界定政府、社會組織、社區居民在社會治理方面的權力(利)和義務;建立政府社會管理權力清單、均等化公共服務清單及負面管理清單,規制政府的社會管理權力;明確社會組織、社區居民參與社會治理的地位、權利及其法定程序。通過這些措施,實現政府社會治理權責體系的明晰化、科學化、法治化,提升社會組織治理效能,激發社會活力,形成政府與社會合作共治的新格局。
記者:法治社會建設離不開社會組織的培育,如何加快社會組織的培育?
徐漢明:完善政社分開、權責明確、依法自治的現代社會組織制度;制定與民事主體類型化體系相協調的社會組織法;構建城鄉社區自治制度;通過修訂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農村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等相關法律,完善城市居民與農村居民自治法律體系,形成“依託社區、着眼建設、合作共治、文明和諧”的新型城鄉社區共同體;構築統一規範、科學完備的社會組織自治和城鄉社區自治法律制度體系,充分發揮社會組織在公共事務管理和公共服務等領域的主體作用,實現社會依法自治和國家依法治理的有機統一,實現良法與善治的有機統一,推進社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