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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強調:“建設法治中國,必須堅持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共同推進,堅持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這一重要論斷爲建設法治中國規劃了新的路線圖,具有重大現實意義。
在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過程中,法治國家勾畫了一個整體性、綱領性的目標。建設法治國家,一是要求國家機構嚴格依法辦事。國家機構在法律設定的權力、職責範圍內,按照法定的程序行使權力、履行職責,既不越權,也不失職。二是要求國家機構與社會主體之間的關係受法律調整。國家機構與社會主體在法律的框架下,特別是在法律搭建的交往渠道中,形成有序的交往關係。通過這樣的交往,社會主體的願望和要求能順暢傳遞到國家機構,國家機構也能做出積極迴應。三是要求在國家機構體系中,無論是縱向的中央機構與地方機構之間,還是橫向的立法、行政、審判、檢察等機構之間,權責邊界清晰,形成彼此配合、相互促進的法治化關係。
相對於法治國家這個整體性目標來說,法治政府是一個局部性目標,但也是法治國家框架下最重要的目標。原因在於:政府雖然不是國家的全部,卻是國家體系中最重要的組成部分。相對於立法、審判、檢察機構,政府更廣、更深地影響着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因此,法治政府建設是法治國家建設的核心部分。建設法治政府,一是要求政府成爲有限政府。只有權力有限的政府纔可能成爲責任明確的政府。法治政府建設的一項基礎性工作,就是通過法律爲政府的權力及其責任劃定邊界。二是要求政府成爲透明政府。推行政務公開,並以透明政府促成廉潔政府。三是要求政府成爲誠信政府。在法律體系中,誠實信用本來是民法的基本原則,但在法治發展進程中,它已演變成爲對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
法治社會作爲法治的基礎,是指社會的法治化。具體來說,一方面,法治社會要求法律在社會系統中居於最高地位,任何社會主體都不能凌駕於法律之上,各種社會主體的行爲都受到法律的約束,在法律提供的框架下相互交往,並依據法律形成穩定、可預期的社會秩序。另一方面,法治社會要求各種社會矛盾、社會糾紛都在法律的軌道上予以化解,各種社會裂痕都在法律的軌道上得到及時有效的修復。法律既是實現社會和諧的保障,也是實現社會正義的保障。法治社會和法治政府一樣,都從屬於法治國家這個整體性目標,應當在法治國家建設這個整體框架下展開。
法治的領域既包括整體性的國家,也包括關鍵性的政府和基礎性的社會。這就是說,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都是法治建設的目標,分別代表法治建設的不同方面。在法治實踐中,三者不能截然分開,而是一個相互牽連的整體。我們應以相互聯繫、相互作用的觀點來看待三者,把它們作爲同一個實踐過程的不同方面來處理。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既然不可分割,就從邏輯上提出了一體建設的必然要求。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反映了當代中國法治建設進程的基本規律。作爲一場系統的、有生命力的、不斷生長的偉大實踐,法治一體建設不僅會促成一個法治的中國,還會以中國的方式豐富人類的法治文明。
(作者爲首都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院長、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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