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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過場的參與,既給公衆的立法參與熱情潑了涼水,也使立法機關的公信力大打折扣
近年來,立法機關通過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公佈法律法規草案徵求意見、全民討論等多種方式,爲公衆參與立法提供了比較廣闊的空間,盤活了立法資源、提高了立法質量。公衆參與立法逐漸成爲立法機關“開放式立法”、“多樣化立法”的有益探索與民主實踐。
多元化的利益主體通過公衆參與立法的途徑,使其利益矛盾衝突經由公共和理性渠道得以化解並達成某種程度的共識,進而上升爲公共意志,這一過程與結果充分彰顯了現代民主法治的理念。但不容迴避的是,仍有一些立法機關壟斷立法話語權,未能給公衆提供有效的表達渠道,並且在多元利益產生衝突時缺乏有序的利益協調機制,導致公衆在立法實踐中被動參與,提出的一些合理建議是否被採納,公衆無法得到迴應;甚至有些遭到公衆強烈反對或存在較大爭議的條文,卻依然原文保留……公衆因此批評,一些立法參與方式就是走走過場、做做樣子,“民主作秀”獲取“噱頭”罷了。
這樣的參與,既給公衆的立法參與熱情潑了涼水,也使立法機關的公信力大打折扣。究其原因,一方面,雖然我國立法法和一些地方性法規都規定了公衆立法參與,但是立法語言的模糊性和原則性使立法機關在操作時具有隨意性;另一方面,部分公衆參與意識和參與能力偏低,難以使自己的訴求獲得有效表達。
公衆參與立法的合理建議是否納入立法決策,是對立法機關公信力的考量。公衆參與立法是否取得實效不僅在於公衆參與是否有多種形式,更在於公衆參與是否對立法決策、法案的內容甚至立法的效力產生實際影響。
在我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作爲根本政治制度,無疑是最重要、最根本的政治參與形式。如何走出一條符合中國特色的公衆參與立法之路,是立法機關不容迴避的責任和使命。應當完善公衆有效參與的立法制度,使公衆“既有確切代言之聲,亦有有效申言之制”。只有這樣,所立之法才更加接地氣、通國情、連民心,進而增強人們對法治的信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