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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女士出嫁後未將戶口從本村遷出,但村集體股份分紅卻沒有她的份兒,原因是村民代表決議“出嫁女未遷戶不參加分配”。張女士遂起訴村委會,要求向她支付半年分紅款2500元。昨天記者獲悉,通州法院判決支持了張女士的訴求。
張女士是通州區一名普通的農村婦女,她所在的村集體於2010年實施了集體經濟產權制度改革,村集體將所有集體資產進行集中量化,分配到每個村民名下,村民們變成了集體經濟組織的股東。2012年,村集體開始按照每個人所佔的股權比例進行分紅,張女士當時拿到了自己的那份。去年,又到了發放股權分紅的時候,張女士卻沒有拿到分紅款。
張女士找到村委會,村主任拿出一張村民代表會議決議給她看,決議上寫着“本村姑娘結婚後,不遷出戶口的不參加分配”,並稱張女士早就結婚出嫁,只是戶口一直沒有遷出,符合決議中所列的情形。張女士對此不服,在諮詢律師後向法院起訴,稱在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時,她也是正式登記的村集體經濟組織股東,要求村委會發放其半年的股權分紅款2500元。
通州法院認爲,根據村集體制定的《產權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產權制度改革後,發放生活補貼改爲按股分紅”,張女士享有改制後的基本股,具有股東身份並享有股東權利,村集體召開的村民代表會形成的決議不能否定張女士的股東身份及相應股東權利,法院因此判令村委會向張女士發放分紅款2500元。(記者裴曉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