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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記者從平陽法院瞭解到,6月30日,該院公開宣判一起網絡賭球大案。16名被告人一審以開設賭場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至拘役六個月緩刑一年不等的刑罰。
案件發生於去年6月24日,主審法官說,這起案件中,他們在100天時間內,吸引並接受賭徒有效投注額竟達約10.2億元。如果沒有案發發展到今年,恰逢世界盃,那這起案件的有效投注額和這夥人的非法獲利將無法估量。
歷某是溫州鹿城區人,50歲,個體經商,嗜好賭博。1999年、2007年,他兩次因犯賭博罪被判刑。
在長期的賭博“生涯”中,他認識了潘某等人。
2012年8月,歷某與朋友潘某,在牌桌上認識了澳門人“阿文”。“阿文”說,在澳門賭球是合法的,賭徒們根據賠率,通過網站下注,輸贏與莊家結算。代理一個賬號,讓賭徒通過他們的賬號下注,可以從中“抽水”,賺取手續費,獲利豐厚。
“阿文”的話讓歷某和潘某砰然心動。他們商量後,從“阿文”處拿到了澳門某公司網站賭球賬號A的總代理權。
隨後,歷某通過朱某、潘某、林某等人,像傳銷一樣發展賭徒參與賭球。具體做法是:
一、發展賭客進入網站賭博;
二、發展下級代理,或通過中間人介紹來發展下級代理,再由下級代理髮展賭客進入網站賭博。
警方調查發現,至案發時,在A賬號之下,歷某等人已設置了A1、A2等23個一級代理賬號,二級、三級代理賬號不計其數。每一筆“抽水”,各級中介,從上到下抽取一定比例分紅。
在這種模式下,參與賭球的賭徒迅速擴充。
法院審理查明,從去年3月l8日起至6月24日被查,100天左右的時間裏,A賬號共計接受有效投注額約爲10.2億元。從去年5月24日至6月18日,僅25天時間,各級中介的收入共計215萬元。
除了網絡賭球,被告人潘某還從澳門某網站拿到“六合彩”代理賬號B的代理權,讓他人進入網站賭博。去年4月,潘某以月薪6000元僱請王某管理,並給其10%紅利作爲獎勵。王某管理的“六合彩”代理賬號第70期、第71期和第72期等三期,共獲利52720元。
法院審理認爲,歷某等16人結夥經營網絡賭球和“六合彩”代理,接受投注,情節嚴重,均構成開設賭場罪,依法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至拘役六個月緩刑一年不等的刑罰。
本報記者苗麗娜
本報通訊員華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