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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華時報訊(記者孫思婭)海航酒店一出納因挪用公司資金71.5萬,一審獲刑3年後提出上訴,翻供稱自己並未將資金用於購買私彩營利且部分資金使用並未超過三個月。昨天記者獲悉,市一中院二審認可王某的辯解,將數額重新認定爲49萬,但因仍屬數額巨大,王某仍被判有期徒刑3年。
王某今年26歲,案發前擔任北京石景山海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航酒店)的出納。據檢察機關指控,2012年4月至2013年5月,王某借保管單位現金、支票及到銀行送存款之機,通過申請備用金而不入賬、私藏婚宴預收定金收據記賬聯不入賬或跨期入賬、私藏支票套現等方式,多次挪用該單位備用金、婚宴預收定金等,用於個人投資私彩,總挪用資金數額71.5萬。2013年6月,海航酒店發現賬實不符並自查,王某向單位坦白並將全部款項退賠。2013年7月10日,王某被民警抓獲。
一審法院以挪用資金罪判處王某有期徒刑3年。王某提出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後更改了挪用數額,但指出王某挪用資金的數額仍屬巨大,應在3年至10年之間量刑,仍判王某有期徒刑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