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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銀川7月9日電(記者劉峯)寧夏回族自治區黨委、政府日前出臺《關於黨政主要領導幹部不直接分管幹部人事、財務等工作的暫行規定》,明確要求各級黨政機關主要負責人不直接分管幹部人事、財務、行政審批、公共資源交易、工程建設項目5項工作,由領導班子其他成員分管,實行“副職分管、正職監管、集體領導、民主決策”的權力運行機制。在責任劃分上,分管領導承擔直接領導責任,主要負責人承擔重要領導責任。
《規定》要求,紀檢監察機關和組織人事部門要對規定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不執行規定的給予問責處理,對違反組織人事紀律、財經紀律,違規插手干預行政審批、公共資源交易、工程建設行爲的,將依照中央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嚴肅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