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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少數新聞從業人員或是嚴重缺乏保密意識,將採訪中獲知的重要涉密信息隨意傳播,或是出於揚名獲利的目的,有意透露職務行爲信息,造成惡劣的社會效果。這也暴露出一些新聞單位存在信息管理失之於寬、失之於鬆的問題。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出臺《新聞從業人員職務行爲信息管理辦法》,導正規範,正當其時。
有人常有這樣的誤解,認爲媒體享有新聞自由,可以隨心所欲披露採訪信息。還有人認爲,記者擁有超出法紀的信息傳播權利。事實上,採訪權、報道權、批評權和評論權作爲新聞工作的基本權利,必須在法紀範圍內行使。傳播權必須服從於國家利益和公衆權利。任何超越這一底線的行爲,都將受到相應的懲處。嚴格管理職務行爲信息,早已是國際主流媒體的共識。在西方國家,記者個人也不能在新聞單位發佈前,擅自發布職務行爲信息,它們對損害公共利益的泄密行爲的懲處,同樣十分嚴厲。
職務行爲信息,不是個人私有物。它是新聞從業人員工作成果,也屬於新聞單位的重要資源和無形資產。新聞媒體應在維護國家利益和他人權益方面做出表率,看好自己的門,管好自己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