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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網寧波7月9日電(記者何蔣勇實習生邱佳豔)浙江省寧波市北侖區一企業員工接老闆電話託運挖掘機,明知自己違規操作,卻仍然按照老闆的指示進行作業。不料在作業過程中造成老闆死亡,老闆家人更是要求其賠償損失,最終法院判定該員工獲刑一年。
馬某是寧波一工程有限公司的挖掘機駕駛員。在2013年年底的一個晚上,陳某給馬某打電話,讓他去指定地點運挖掘機。馬某有些爲難,因爲老闆不是按照正規途徑另外找人託運車輛,而是讓他直接用改裝的平板車自己運。想到天色有些暗,要把挖掘機先通過平板車開到運輸車上,有些危險,但馬某覺得老闆平時對自己很好,還是很快趕到了指定地點。
馬某到時,陳某已經到了,並把平板車背對着挖掘機停在路邊。據馬某回憶:看到挖掘機和平板車時,覺得平板車後輪氣不足、寬度較窄,天黑沒燈,不好託運。但老闆沒有當回事,還安慰馬某說小心點就沒問題,催促馬某趕緊去開挖機。爲了讓馬某看得清楚一些,陳某站在挖掘機右後側用手電筒照明指揮。
當馬某把半輛挖掘機開在板車上,要挪正點時,整個挖掘機向右後方倒了下去。馬某從駕駛室出來一看,發現陳某的頭和半邊身體被壓在挖掘機下。馬某趕緊撥打120急救,並與聞訊趕來的其他人一起將陳某送往醫院救治,但陳某搶救無效於當日死亡。民警接到其他人的報警後趕赴現場瞭解情況,並前往醫院將馬某傳喚到公安機關進行訊問。
之後,北侖檢察院以被告人馬某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向北侖法院提起公訴,被害人家屬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家屬認爲,馬某明知存在危險仍強行作業,導致陳某死亡,應賠償家屬喪葬費、精神損失費等近四十萬元賠償金。
北侖法院審理認爲,被告人馬某作爲單位工作人員,在生產、作業過程中違反規章制度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其行爲已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並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法院同時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認爲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遂駁回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訴訟請求。上訴期滿後,雙方均未提起上訴。(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