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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一屆政府成立不到一年半,就取消下放行政審批等事項468項。力度之大,超出許多人想象。應當說,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取得了重要的進展和成效,但與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的要求,與發展需要和羣衆期盼相比,這項改革還存在一定差距。如取消下放事項的“含金量”還不夠高,上下之間、部門之間改革的聯動還不夠強,審批中介服務不規範、收費高,等等。因此,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尚需攻堅克難,進一步深化。
第一,要儘快研究制定總體規劃。爲使改革達到預期目的,需研究制定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總體規劃,明確改革的時間節點、總目標和階段性目標,使這項改革縱向相互銜接、循序遞進,橫向相互協調、相互配套,力爭到2020年實現審批事項的“負面清單”管理。
第二,不僅要有量的減少,更要有質的轉變。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以來,每一輪都有減少多少項的剛性規定,這對推動改革是必要的。但從根本上說,這項改革是爲了理順政府與市場、政府與社會的關係,給企業和社會鬆綁,激發市場和社會的內生動力和創造活力。既然如此,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更爲重要的就是要真正放掉政府不該管的事和不該有的權,將政府的時間、精力和財力用到創造良好發展環境、提供優質公共服務、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上來。
第三,不僅要加大向市場放權,還要加大向社會放權。市場的活力與社會的活力是相輔相成的。如果社會沒有活力或活力不夠,市場的活力就難以持久。截至目前,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主要是向市場放權,激發市場活力,而對向社會放權、激發社會活力關注不夠。其結果,可能會延續經濟發展與社會發展的不協調,影響以人爲本、全面協調和可持續發展。必須在加大向市場放權的同時,加大向社會放權,既激發市場活力,也激發社會活力,使市場和社會兩個發動機同時運轉。
第四,要進一步加強事中事後監管。放、管結合,是新一屆政府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一大亮點。這裏的“管”,一要科學,二要規範,三要有效。但目前,在“管”的這三個方面都顯得比較薄弱。必須在加強科學管理的基礎上,強化規範管理,切實提高管理效能,做到積極主動放掉該放的權,認真負責管好該管的事,從“越位點”退出,把“缺位點”補上。
第五,要加快行政法治建設步伐。要發揮法治對轉變政府職能的引導和規範作用,既要重視通過制定新的法律法規來固定轉變政府職能已經取得的成果,引導和推動轉變政府職能的下一步工作,又要重視通過修改或廢止不合適的現行法律法規爲轉變政府職能掃除障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