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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微企業在應對國際金融危機,推動相關技術創新、穩定就業等方面發揮着重要作用。但是一直以來,資金不足嚴重製約了中小企業的發展。儘管我國銀行業金融機構不斷推進對中小企業的金融服務,但中小企業的融資困境仍然沒得到根本解決。
民間融資對於解決中小微企業融資難的問題,猶如一把雙刃劍,一方面民間融資與正規金融融資相輔相成、互爲補充,爲中小企業發展提供了充足的資金,加速了社會資金流動和利用,在解決中小企業融資中有着不可比擬的優勢,有利於提高資源的配置效率;另一方面,民間融資也存在不利於社會安定、不利於貨幣政策實施等消極影響。
因此,規範和引導民間金融發展勢在必行。爲此,建議:
完善法律法規,規範民間金融發展。缺乏相應法律保障是我國民間金融面臨的首要制約因素。大多數民間金融遊離於現行制度法規邊緣,其金融行爲在政府批准並進行監管的金融活動之外存在。要爲民間提供更好的法制環境,賦予民間金融合法的地位,將民間金融納入合法化和規範化程序,選擇性地使民間金融的機構、組織和形式陽光化。降低金融業准入門檻,允許資本金、經營者資格等條件達到法律規定標準的規模較大的民間金融等以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的形式轉變爲正規的民間金融組織;同時,引導民間資金參與農村信用社、農村商業銀行等正規民間金融組織的改制,壯大正規民間金融力量,促進民間金融的規範發展。
創新金融體制,構建民間多渠道融資結構。通過體制創新營造以國有金融機構爲主體的正規金融與民間金融和諧共生的環境,構建民間多渠道融資結構。一方面鼓勵國有銀行對小型微型企業放貸,更重要的是通過體制創新打破金融領域的二元性以及金融體系中的壟斷。當前中小企業融資難的根本原因之一是缺乏真正意義上的服務於中小企業的中小金融機構,單靠行政手段促使國有及大型商業銀行向中小企業貸款傾斜無法從根本上改變現狀,關鍵是要大力發展中小金融機構,特別是由民間資本發起設立中小金融機構。
加強監管機制,化解民間金融風險。大部分民間金融遊離於現行法律和監管制度之外,缺乏制約與監管成爲民間金融滋生社會問題的重要因素,加強監管是保證民間金融健康發展的必要前提。對於民間金融的監管應該結合立法建設,對民間金融的市場準入、組織形式、財務制度、業務經營等制定標準明確的監管制度。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按照規定要求披露企業的財務狀況、資金的用途、運用效益等情況,增強信息透明度;嘗試建立微型金融監管格局,監管體制上設置分層監管,對民間金融出臺獨立的管理辦法,發揮政府在促進民間金融中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