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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一名湖北省來津男子在黑診所輸液後死亡。他的家屬認爲,黑診所的醫生應承擔責任,因此將其起訴至法院。日前,本市西青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後,判令被告承擔80%的責任,即賠償原告各項損失53萬餘元。另兩成責任由死者自己承擔。
張某未在天津市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情況下,在西青區某村開辦了一家名爲“醫師門診”的診所。2013年5月的一天,湖北省來津務工男子徐某到該診所就醫。張某配了“兩支克雷黴素,4毫克地塞米松、3支利巴韋林以及生理鹽水”等,然後給徐某輸液。但讓他想不到的是,徐某輸液後立即出現了不良反應。張某給徐某打了強心針,並給他服了7粒速效救心丸。但徐某被送到醫院後,經搶救無效死亡。經鑑定,徐某不排除“因藥物過敏性休克死亡”。當天,徐某的親屬到警方報案,次日警方以涉嫌非法行醫對張某刑事拘留,後張某取保候審。
日前,徐某的妻子郭某及孩子將張某起訴至法院。他們在庭審中表示,徐某的死亡“完全是由於張某無證開辦黑診所,未按醫療常規給徐某輸液造成的”。而且徐某發生輸液過敏反應後,張某也沒有積極採取措施搶救,耽誤了最佳救治時機。徐某在醫院搶救時,張某隱瞞用藥真相、誤導搶救方向。所以張某應該承擔徐某死亡的所有法律責任,賠償原告各項損失88.9萬餘元。
張某在庭審中稱,本案所涉及的刑事程序尚未終結,按照規定,刑事案件尚未終結,本案不應進入民事訴訟程序、徐某的死亡與他的診治行爲沒有因果關係。徐某病情危急時,他已盡力搶救並幫助送往醫院。張某表示,自己開辦的診所雖未辦證,但他卻是國家認可的醫生。綜上,張某認爲原告的訴訟請求不符合相關規定,但自己可以從道義上給付原告1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爲,被告張某在天津市沒有取得執業資格而進行執業。對徐某進行治療時,在沒有進行診斷的情況下,按照徐某口述的病情,爲其配備藥物,進行輸液。法醫鑑定羅列了徐某死亡可以排除的死亡原因,均做出了“不排除其因藥物過敏性休克死亡”的描述。雖然張某對於“在將輸液器紮上後,是否將藥物輸進徐某體內的情況”表示否認,但其亦未提供證據證明徐某的死亡原因與其醫療行爲不存在因果關係。故張某對徐某的死亡應承擔侵權賠償責任。但徐某系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應對自己的生命健康負責。他在不瞭解被告所開診所是否合法的情況下盲目就醫,造成此後果,也存在一定過錯,所以應減輕被告的責任。故對於張某應承擔的責任,法院酌情確定爲80%。關於被告主張的刑事案件尚未終結,不應進入民事訴訟程序的主張,由於無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採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