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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異,母親因無力撫養孩子又找不到孩子的父親,一氣之下將只有1歲8個月的兒子遺棄在蓮塘街道辦。母親稱自己無力撫養孩子,想通過此方式逼孩子的父親現身,然而未能如願。迫於媒體和民警的壓力,兩天後母親饒某蓮終於現身,將孩子接回家。
嫌撫養費太少遺棄兒子
7月22日10時許,一名女子抱着小孩來到羅湖區蓮塘街道辦事處,到櫃檯辦理業務後,女子將孩子留在辦事大廳內。由於過了很久也沒見其回來,街道辦工作人員撥打女子留下的電話號碼。“我不會再回來了,你們把我兒子交給他爸爸吧!”女子說完便掛了電話。
對此,街道辦工作人員只好報警。蓮塘派出所民警通過電話與饒某蓮聯繫,其稱與潘某忠離婚,小軒軒判給了她。而此前潘某忠到蓮塘街道辦辦理了失業證明,她認爲由於這張失業證明,法院判決離婚時纔會判潘某忠每月支付600元撫養費。饒某蓮認爲,這點錢無法養活孩子,於是遷怒街道辦。電話中,饒某蓮一直要求民警將孩子送給前夫。此後,民警多次撥打其電話,均無人接聽。
女子昨現身接兒子回家
由於聯繫不到幼童家人,蓮塘派出所十幾名警察當起了“奶爸”。23日上午,民警通過微博發佈尋親消息,並通過媒體進行報道。
24日16時許,一名女子及其親友來到蓮塘派出所,民警確認其便是饒某蓮。正在和警察“奶爸”玩的小軒軒,看到媽媽後歡笑着跑了過去,而饒某蓮淚如雨下,一直說:“媽媽沒有不要你,媽媽是去給你買東西了。”
面對民警質問,饒某蓮哭訴,離婚後,十幾萬元積蓄被潘某忠騙走,現在住哪都是問題,自己也是沒辦法才採取極端方式。目前,小軒軒已被媽媽接回了家。
警方表示,饒某蓮的行爲情節輕微不構成遺棄罪,公安機關並未對其採取強制措施。但這種遺棄行爲是法律不能容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規定,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