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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本市一家企業的老總向他人購買用於抵扣稅款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價稅合計6.9億餘元,抵扣稅款1億餘元。日前,市高級人民法院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該被告人有期徒刑15年。
法院查明,被告人賈某系天津某礦產品貿易公司法定代表人兼總經理。2010年12月至2011年10月,該貿易公司在煤炭購買和銷售過程中,爲節省成本,沒有開具進項增值稅專用發票和運輸票。賈某和胡某(另案處理)商定,由胡某通過山東的煉油企業爲公司開具進項增值稅專用發票,賈某按票面價稅金額的4%至5%向胡某支付開票費。後賈某將公司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證、組織機構代碼證和銀行開戶許可證等資料交予胡某,由胡某到山東的煉油企業,以礦產品貿易公司的名義開設購油戶頭。再聯繫不需要成品油進項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個體加油站和油罐車司機,利用該戶頭購買成品油。之後,胡某使用該公司的銀行賬戶將購油款支付給山東的煉油企業。煉油企業再將對應購油增值稅專用發票開給礦產品貿易公司。法院認定,礦產品貿易公司購買用於抵扣稅款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共計1630份,實際用於抵扣1558份,價稅合計6.9億餘元,抵扣稅款1億餘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