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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羣衆舉報黑龍江省鶴崗市興安區有礦難發生並被瞞報。18日下午,新華社記者與鶴崗市政府相關領導及工作人員一同前往被舉報煤礦進行覈查。途中意外遭遇障礙,車輛無法通過。於是,記者拿出相機對當時的情況進行拍照留證,當拍了一張帶有鶴崗市一位副市長的照片時,卻遭到這位副市長的指責,強令記者刪除對他拍的照片。記者表示,覈查礦難過程是正常採訪,需要拍照留證時,這位副市長依然態度蠻橫地說:“你們下車了,我在車裏坐着呢,你拍照片啥意思?我有自己的肖像權,我怎麼沒有資格要求你刪照片,你有什麼資格隨便拍我?”
新華社7月19日爲此發了專電,並配發題爲《改官僚作風“牛脾氣”除濫用公權“壞毛病”》短評。評論中說:“政府官員的權力是人民賦予的,對煤礦有無事故進行覈查並及時向社會公佈也是政府官員的責任和義務。在覈查礦難的過程中,民衆需要的是政府能夠第一時間調查出有無礦難的真相,記者的採訪權本身就是向公衆傳達事實的方式,在探尋事實真相的過程中,主管煤礦安全生產的官員卻強令正在採訪取證的記者刪除照片,強調維護自己的肖像權,這是典型的官僚表現。類似這位地方官員的‘牛脾氣’並不是個案。一些基層官員在工作過程中常常是電視臺和報社記者跟隨,習慣了對記者指手畫腳。這種只爲自己形象負責,不爲工作本身負責,不爲公衆知情權負責的官僚作風,不僅有損政府形象,也是對人民所賦予權力的濫用,是對公衆知情權的踐踏。”
副市長強調自己的肖像權,新華社記者評論中談到記者採訪權和公衆知情權。從副市長的言行看,他大概還不完全是官僚作風“牛脾氣”和濫用公權“壞毛病”的問題,也許他是真不瞭解記者採訪權和公衆知情權是怎麼一回事,與他有什麼關係。這一點,從他對新華社記者的問話中不難看出:“我有自己的肖像權,我怎麼沒有資格要求你刪照片,你有什麼資格隨便拍我?”
問到“資格”,其實涉及到法律法規。官員當然有肖像權,但在公務活動中,官員個人的肖像權不能妨害記者採訪權和公衆知情權。記者採訪本身也是一種公務活動,代表黨和人民行使採訪權,而這個採訪權也是國家機關(中央政府)授權的,新華社本身就是國家通訊社。即使是當地媒體的記者採訪權,也與新華社記者採訪權是一樣的,不存在大小的區別。因爲記者採訪權與公衆知情權是一個錢幣的兩面,沒有了記者採訪權,公衆知情權必定受到嚴重損害,這是毋庸置疑的事實。
不可否認,一些政府部門和官員對記者採訪權和公衆知情權從來沒有放在眼裏,更別說放在心上。這裏面有相關法律法規嚴重缺失的問題,也有政治倫理沒有走上正軌的問題,官僚作風“牛脾氣”和濫用公權“壞毛病”則在其次。不加緊建立健全記者採訪權、公衆知情權的法律法規,不解決官員權力由誰賦予和由誰收回的問題,官員“牛脾氣”、“壞毛病”改也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