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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2014年年初,市民王某與朋友聚會,醉醺醺地駕駛着兩輪普通摩托車回家,在沿河西區微山路由南向北行駛至珠江道交口時,與由西向東橫過微山路的行人李某相撞,造成李某倒地受傷。經查,王某血液中酒精含量超標,承擔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近日,河西區檢察院開庭審理了此案,法院以危險駕駛罪判處肇事人王某拘役二個月,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危險駕駛罪是2011年刑法修正案新增罪名,按照《刑法》第133條之一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構成危險駕駛罪,處拘役,並處罰金。檢察官提醒市民:危險駕駛罪與交通肇事罪不同,其並不要求造成嚴重的後果,只要駕駛者出現醉酒駕駛的情形,便構成危險駕駛罪。廣大市民應注意此新增法條,遵守交通法規,禁止一切酒後駕駛行爲,維護自身及公衆的生命安全。此外,檢察官還提醒市民,酒後駕駛摩托車同樣涉罪,千萬不要因一時麻痹而釀成災禍遺憾終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