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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網濟寧8月2日電(記者周銳)中國國際經濟交流中心常務副理事長鄭新立2日在濟寧表示,建立自然資源資產產權制度,是促進資源型城市轉型發展的制度保障。其中,建立主要領導者對自然資源損壞情況的離任審計制度和自然資源損壞的責任終身追究制度是“很厲害”的一招。
鄭新立是在由中國經濟體制改革研究會主辦的“資源型城市經濟轉型與可持續發展高層研討會”上說這番話的。
鄭新立指出,資源型城市轉型是中國轉變發展方式面臨的突出任務。目前,中國煤炭的採空區大概達到了14萬公頃。資源型城市亟待改造的棚戶區房屋在7千萬平方米左右。資源型城市失業的礦工有60多萬人,享受低保的有180多萬人。
在鄭新立看來,建立自然資源資產產權制度是促進資源型城市轉型發展的制度保障。而要做到這一點,有三項至關重要的改革需要推進。
一是要建立自然資源資產的負債表。鄭新立表示,建立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可以讓我們對自然資源衰減的情況有一個清醒的認識,方便自然資源衰減以後建立一個補償機制。不過他提醒,雖然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這個概念已經被明確提出來,但怎麼編制?包含哪些指標?如何劃分正資產和負資產等細節等問題還有待進一步求解。
二是建立主要領導者對自然資源損壞情況的離任審計制度和自然資源資產損壞的責任終身終究制度。鄭新立表示,未來地方行政長官任期結束時,需要評估其任期內所管轄區域的自然資源資產是欠賬了還是增加了,對出現自然資源資產重大損壞的要進行終身追究。
三是建立自然資源資產損壞的賠償制度。誰損壞,誰賠償,必要的時候還要追究刑事責任。鄭新立強調,把自然資源資產的產權制度建立起來,通過上述具體制度的建立和落實,中國資源型城市轉型發展纔會有可靠的制度保障。(完)
(來源:中國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