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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8日,祁門縣公安局與意外身亡的民警朱璘親屬就補償事宜達成協議並簽字。祁門縣公安局局長汪華峯稱,對朱璘之死是參照因公犧牲標準處理的。但由於朱璘父母沒有明確放棄對縣公安局其他民警的民事追償權利,目前縣公安局已經中止付款。
一個生命的逝去總是令人難過的,尤其對於他或她的家人來說,更是無妄之災。組織上斥巨資安撫,除了人道主義,恐怕更多的還是爲了“平事兒”。畢竟,因公喝酒喝死人了,鬧出去誰都不好看。去年底,中央紀委對10起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的典型問題發出通報,黑龍江副省級幹部付曉光首當其衝。付曉光是因爲公款消費,大量飲酒並造成陪酒人員“一死一傷”嚴重後果而受到通報的。
但無論出於何種目的,納稅人的錢都不應該是被用做這種用途。假如民警是真的爲了保護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而光榮犧牲,沒有人會計較撫卹金的使用。但是陪領導喝酒算什麼因公?更不用說申報烈士這種荒唐之舉了。假如這樣都可以,讓真正烈士的英靈向何處安放、家屬的情緒該怎樣化解?更不用說,現在“八項規定”正在被從上到下嚴格執行,派出所絕非化外之地,何以還能如此“頂風作案”?相關部門不可不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