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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日前,在天津濱海國際機場安檢通道,一名旅客隨身攜帶的充電寶爲三無產品,其上沒有任何容量標示,安檢人員告知其按照規定容量不明不能帶上飛機,但旅客稱該充電寶容量爲12000毫安,輸出電壓則爲5V,那麼就是60瓦特小時,可以帶上飛機。類似這樣的情況,經常會出現。從機場公安部門瞭解到,每週民警都要處理三四起因充電寶引發的糾紛,其中八成的誘因都是充電寶上沒有任何容量標示。
容量超標不能帶上飛機
在民警處理的因充電寶引發的糾紛中,八成是旅客隨身攜帶的充電寶屬於三無產品,其上沒有任何容量標示,這樣機場安檢人員根本無法判定其究竟能不能帶上飛機。剩下兩成多數是充電寶容量超標,曾有一名乘機前往烏魯木齊的乘客在天津濱海國際機場過安檢時,被查出隨身攜帶標有90000毫安的充電寶,根據額定能量值的公式,這個充電寶已經有360瓦特小時,超過規定值的兩倍還多,根本不能帶上飛機。
特別提醒市民,目前市面上售賣的充電寶的容量從3000毫安到90000毫安不等。按照計算公式,容量(毫安)×電壓(伏特)=充電寶的額定能量值(瓦特小時)。您可以依據充電寶上的數字標誌進行換算,看能否帶上飛機。至於無容量標示的充電寶,建議不要購買,以免出行中遇到麻煩。
飛行中別用充電寶充電
日前,民航局專門發佈公告,提醒旅客規範安全地攜帶充電寶乘機。根據現行有效的國際民航組織《危險物品安全航空運輸技術細則》和《中國民用航空危險品運輸管理規定》,民航局規定旅客乘機時攜帶的充電寶必須是用於個人自用,並只能在手提行李中攜帶或隨身攜帶,嚴禁在托運行李中攜帶。
規定對帶上飛機的充電寶額定能量也有所限制。額定能量不超過100Wh(瓦特小時)的充電寶無須航空公司批准;額定能量超過100Wh但不超過160Wh,經航空公司批准後方可攜帶,但每名旅客不得攜帶超過兩個充電寶;嚴禁旅客攜帶額定能量超過160Wh的充電寶登機,未標明額定能量同時也未能通過標註的其他參數計算得出額定能量的充電寶也嚴禁攜帶乘機。規定還明確指出,旅客不得在飛行過程中使用充電寶給電子設備充電;對於有啓動開關的充電寶,在飛行過程中應始終保持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