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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網北京8月15日電國務院法制辦網站15日公佈《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徵求意見稿)》。徵求意見稿要求建立統一的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臺,各級登記機構信息納入統一基礎平臺,實現信息實時共享;並要求不動產登記機構、不動產登記信息共享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不動產登記信息保密。
國務院法制辦介紹,徵求意見稿根據2013年3月全國人大通過的《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有關要求,貫徹國務院確定的登記機構、登記簿冊、登記依據和信息平臺“四統一”精神,主要遵循4條原則:一是整合職責,二是物權穩定,三是方便羣衆,四是嚴格管理。
徵求意見稿明確國土資源部負責指導、監督全國不動產登記工作,同時要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一個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不動產登記工作,並接受上級不動產登記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徵求意見稿規定,登記機構應當設置統一的登記簿,載明不動產自然狀況、權屬狀況等相關事項,並對登記簿的介質形式、登記機構的保管保存義務等進行明確。同時,爲妥善處理好不動產統一登記過程中新證和老證之間的關係,徵求意見稿特別強調,條例施行前依法頒發的各類不動產權屬證書和登記簿繼續有效。
本着簡化程序、方便羣衆的原則,徵求意見稿規定,一是充分尊重申請人的意願,允許申請人在特定情形下可以單方提出登記申請,在登記機構登記前還可以自願撤回登記申請。二是要求登記機構公開申請登記所需材料目錄和示範文本等信息,爲申請人提供便利。三是嚴格受理期限,要求登記機構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進行初步審查;申請人可以當場更正錯誤的,當場受理;登記機構未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內容的,視爲符合受理條件。四是登記機構能夠通過互通共享取得的信息,不得要求申請人重複提交。
爲加強登記信息共享與保護,徵求意見稿專設一章作出規定,一是要求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牽頭建立統一的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臺,各級登記機構的信息要納入統一基礎平臺,實現信息實時共享。二是國土資源、公安、民政等有關部門要加強不動產登記有關信息互通共享。三是明確權利人、利害關係人、有關國家機關有權依法查詢、複製不動產登記資料。四是對查詢獲得的不動產登記信息、資料的使用進行規範。此外,不動產登記機構、不動產登記信息共享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不動產登記信息保密。
據瞭解,徵求意見稿由國土資源部起草,報請國務院審議。國務院法制辦在徵求有關方面意見的基礎上,會同國土資源部反覆研究、修改,形成了此稿。
(來源:新華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