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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北京8月20日電(記者王亦君)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佈《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明確特殊情況下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用人單位,細化工傷認定中“工作原因、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等問題。
針對目前勞動關係中經常出現與職工存在用人關係的單位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情形,《規定》對雙重勞動關係、派遣、指派、轉包和掛靠關係五類比較特殊的工傷保險責任主體做了規定,同時規定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承擔賠償責任或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後,有權向相關組織、單位和個人追償。
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表示,這不僅突出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還力求在用工單位之間以及用工單位與其他責任主體之間合理分配責任。
《規定》同時細化了工傷認定中的“工作原因、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工外出期間”以及“上下班途中”等問題,確定了3個思路:一是對“工作原因”的認定應當考慮是否履行工作職責、是否受用人單位指派、是否與工作職責有關、是否基於用人單位的正當利益等因素;二是對“工作時間”的認定應當考慮是否屬於因工作所需的時間;三是對“工作場所”的認定應當考慮是否屬於因工作涉及的區域以及自然延伸的合理區域。
將於9月1日起實施的《規定》指出,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爲“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從事屬於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庭長趙大光說,“合理”就是應當具有正當性。“上下班有一個時間區域,可能早一點,可能晚一點,比如下了班以後還要加一會兒班,或者是等交通的高峯時段過了之後再回家,我們認爲這些都屬於合理時間。”
(來源:中國青年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