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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企高管奢靡職務消費”咋不算腐敗?
背景:出門坐豪車、宴請上檔次、休閒進會所、熱衷高爾夫……近年來,一些國企高管以職務消費爲由,不落腰包行腐敗之實。專家認爲,杜絕“不落腰包的腐敗”,不能僅僅指望國企高管加強自律,更要強化制度保障。
華商報發表張西流的觀點:全國政協委員李衛華曾呼籲借鑑意大利刑法,將公款吃喝玩樂,即“不落腰包的腐敗”,定爲貪污罪,納入刑法範圍。如果沒有這個罪名,就算有官員被曝光涉嫌“不落腰包的腐敗”,並經覈實,也會因爲法律空白而沒有辦法處理;有了這個罪名,至少可以查實一個法辦一個,其震懾作用不容小視。因此,“職務消費”與“職務犯罪”,應有個法律邊界,只有從法律層面強化對職務消費違紀行爲的約束,通過設定職務消費上限,將超出一定額度的違反規定的職務消費行爲列爲職務犯罪,依法以“貪污罪”追究刑事責任,使“不落腰包的腐敗”入罪,成爲制度常態,如此,才更具威懾力。
小蔣隨想 :中石化集團原總經理陳同海,因犯受賄罪於2009年被判死緩。當時,媒體就曾曝出陳同海的一句“名言”——“每月交際一二百萬算什麼,公司一年上繳稅款二百多億。不會花錢,就不會賺錢”。可見,國企高管的奢靡職務消費早已存在,有關機制與財會漏洞明擺着。可時至今日,國企領導公款吃喝玩樂“不算腐敗”依然堂而皇之地存在!國企被稱爲共和國長子,理當爲家國大事挑大樑、作正面表率。但我們卻看到,國企高管的虛高薪酬一直“剎不住”,國企的奢靡公務消費“亡羊未補牢”,國企利潤充實社保金“千呼萬喚難出來”,國企政策性壟斷改革緩慢。被溺愛、被慣壞的“長子”,應由誰管教?
“流氓執法者”打砸踢,幕後老闆是誰?
背景:浙江寧波海曙區出現一批神祕“執法者”,他們身上有文身,還帶電警棍巡街。對於商戶放在路邊的東西,要麼收走要麼踢飛,商戶拍照留證,相機被砸,抱怨又遭掌摑。他們自稱受僱於海曙城管。海曙城管局迴應稱,不存在這種現象。不過,海曙區城管局段塘中隊林隊長表示,確實加派了人手,如果存在暴力執法,一定會介入調查。
華商報發表龍敏飛的觀點:來歷不明的人上街執法,無疑是違規的。對於“神祕”執法人員,必須有一個真相,無論是誰聘來的,都必須給公衆一個答覆,查清真相併進行糾正。糾正也包括兩個方面,一則,對於神祕的執法人員,必須公開叫停,如此才能傳達出正確的導向,不至於讓別的地方“學習經驗”;二則,對聘用方也必須進行問責,畢竟,一羣沒有執法權的“神祕”人上街執法,哪怕聘用方沒有直接參與,也應是授意者甚至是主導者。
廣州日報發表苑廣闊的觀點:用老百姓的“敢怒不敢言”來換得城市管理的秩序,顯然不是長久之計,而且從現實情況來看,並不是每一個商戶都會被“黑社會式執法”所嚇倒,所以導致當地城管與商戶之間的矛盾糾紛不斷,時不時就鬧到派出所。這樣的局面,難道當初僱用這些“神祕執法者”的部門沒有想到,還是要的就是這種效果?改變城市管理的理念,推翻原有的管理體制,確實比較難,爲此我們可以循序漸進,但無論如何不應該開倒車,又回到“暴力執法”、“野蠻執法”上來。
小蔣隨想 :執法首先不能犯法,這是捍衛法律的基本底線。無論這幫所謂的“執法者”是何來頭,打砸踢商戶肯定不“合法”。如果他們真的受僱於海曙城管,後者恐怕還是想搞“出事就讓臨時工扛”那一套。這樣的脫責企圖,在坊間與輿論看來,早已不能矇混過關,可一些地方管理者依然“樂此不疲”。究其原因,“臨時工”出問題,鮮有正式工以及領導承擔連帶責任;即便鬧出惡性事件,賠償也由公款埋單。既不用自己出面,又不必實際擔責,還能花公款“平事”,何樂而不爲?無視法治原則,不顧民意質疑,醉心一意孤行,直接導致官民紛爭。更大的隱患在於,一些流氓地痞或真或假地披上“執法”外衣,成了“名正言順”的禍害。
小蔣的話: 大家好,我是小蔣。國事,家事,天下事,天天都有新鮮事。你評,我評,衆人評,百花齊放任君看。觀點各有不同,角度各有側重,只要我們尊重客觀、理性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