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記者8月24日從北京市財政局瞭解到,《北京市市級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預算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日前出臺。該辦法規定,市級預算單位對本單位政府購買公共服務中200萬元以上的項目,須實行績效評價接受社會監督,績效評價得到差評的項目,後期資金將可能被削減。
一般來說,政府採購範圍內的項目要按照政府採購相關規定,通過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詢價、單一來源採購等方式實施購買。而在政府採購範圍以外的,可以參照政府採購有關規定實施購買,也可採取委託等合同方式實施購買。《辦法》規定,市級預算單位應與承接主體簽訂項目合同。合同中應列明服務內容、對象、範圍、期限、數量、質量、標準、資金總額及支付方式,購買主體和承接主體雙方的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等內容。
對於200萬元以上的項目實行績效評價,財政部門解釋,市級預算單位應建立服務對象意見反饋機制,主動向服務對象公開政府購買服務項目的內容,負責監督項目實施。而績效評價結果將逐步向社會公佈,接受社會監督。市財政局有關負責人表示,將會同有關部門對重點領域和重點項目進行財政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並將其結果作爲以後年度安排項目預算資金的依據。對於項目一期績效評價結果不好的,財政部門將會考慮削減該項目後期的預算資金,促使相關單位提高財政資金使用中的績效水平。
《辦法》規定,在編制年度預算前,應根據本單位職能和政府購買服務目錄開展需求調研,提出年度購買服務項目。對政府購買服務項目在項目申報系統中應予以明示,且需要在服務項目申報書的“績效目標”中,明確填報支出方向、服務內容、服務對象、服務數量、實施期限等內容。預算批覆後30個工作日內,市級預算單位應將本部門政府購買服務年度計劃信息向社會公佈,並抄送市財政局。年度計劃信息應包括當年政府購買服務項目的購買主體、服務內容等。(本報記者劉宇鑫)
(原標題:政府購買服務超二百萬元須績效評價差評項目後期資金可能被削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