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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歲女孩小儀是阿良與阿欣的女兒,被告陳女士是他們的鄰居,鄰居陳女士經得女孩父母同意帶女孩去看龍舟比賽,看完比賽後帶回家裏玩,在追逐過程中,女孩將一鍋熱水碰倒,導致熱水淋在女孩的下半身,造成女孩全身多處燙傷32%,產生了30萬多元治療費,因此女孩父母告上法院,要求被告夫妻共同承擔這筆鉅額費用。昨日,蓬江法院公佈一審判決被告陳女士和女孩父母對女孩的受傷各負一半責任爲宜。
2013年6月12日上午,陳女士在女孩經得其父母同意後攜帶女孩前往江門市蓬江區棠下鎮石頭村看龍舟比賽。當天下午,陳女士在看完比賽並吃過“龍舟飯”後把女孩帶回到孃家中玩。其間,女孩將一鍋熱水碰倒,導致熱水淋在了女孩的下半身,醫院估計醫療費用約需30萬元。
女孩父母將被告夫妻告上法院。法院審理認爲,被告接受委託照看小孩監護不力,而女孩父母對孩子監護委託考慮不周,都應承擔責任。
法院判決,被告陳女士和女孩父母對女孩本次受傷各負一半的責任爲宜。同時,受委託監護人是被告陳女士,其丈夫鍾先生無須擔責。因此,陳女士賠償人身損害損失139144.08元給女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