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中新社北京8月25日電(記者馬海燕郭金超)跨越十年、歷經三屆人大、備受關注的預算法修正案草案,25日再次提請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草案四審稿對預算公開和審查監督的規定進一步完善,以增強預算的透明度。
當天,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在北京開幕。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安建就修正案草案向會議作說明。
預算公開是預算法在修改過程中的焦點問題之一,草案四審稿在此前三次審議稿基礎上,對預算公開的條款進一步完善,以增強預算的透明度。一是增加規定,公開預算時,應當將向人大報告的本級政府舉借債務的情況等重要事項予以公開;二是將“使用財政性資金集中採購貨物、工程和服務的情況”修改爲公開“政府採購的情況”,使公開的範圍更加完整;三是增加規定,對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應當向社會公開。
中共十八大及十八屆三中全會均明確提出,要加強人大預算決算審查監督,按照這個要求,草案四審稿對有關規定作了進一步修改完善。
安建表示,草案進一步完善人大特別是基層人大進行預算審查監督,如增加規定: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的初步審查意見和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的研究意見,以及政府財政部門對上述意見反饋的處理情況報告,應當印發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各級人大應當對預算草案中重點支出和重大投資項目的預算安排是否適當進行重點審查,縣級以上人大常委會和鄉級人大應當對決算草案中重大投資項目資金的使用及績效情況、預算穩定調節基金的規模和使用情況進行重點審查。
草案還增加了進一步發揮人大代表在預算審查中作用的相關規定。安建表示,設區的市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研究提出意見時,應當邀請有關的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參加;縣、鄉級人大在正式審查預算草案前,應當採用多種形式組織基層人大代表聽取選民和社會各界的意見。
另外,關於地方債務問題,草案四審稿在三審稿基礎上對地方政府債務管理進一步作出規範。例如:進一步明確地方政府舉債只能用於公益性資本支出;增加規定,國務院建立地方政府債務風險評估和預警機制、應急處置機制以及責任追究制度等。(完)
(來源:中國新聞網)